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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房产税是按照住房面积来确定的。税率分为0.5%、1%、1.2%三档。应税价值是房地产的交易价格。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地产交易价格,条件成熟时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计税。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对出租收入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独栋商品房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最近两年主城区九区新建商品房交易建筑面积低于住房平均价格三倍的,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税率为1%;4倍及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对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扩展信息:

003010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无重庆市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未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和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独立、独栋、与相邻房屋无共用墙体、无连接的成套房屋。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主城区九区最近两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建筑面积2倍(含)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自《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并提交至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变更的时间为准。

参考来源:搜狗百科——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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