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您好,今天小花就为大家解答关于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第九条 不动产

您好,今天小花就为大家解答关于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

4、不动产物权登记,最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5、例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屋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6、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8、二是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9、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