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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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
4、不动产物权登记,最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5、例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屋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6、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8、二是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9、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