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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2000年,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3、2004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的名称,新名称于2004年6月18日正式生效。

4、2012年,为解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管辖权和独立性之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于2012年10月申请更名,其自2012年10月22日起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

5、同时为保证在此前约定由其前身、即华南分会仲裁管辖的案件得以继续由其管辖,其经广东省司法厅(粤司函 [ 2012 ] 413号,《关于请求查处违法开展仲裁业务问题的复函》)回复,确认原该分会为独立仲裁机构,有权单独受理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

6、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商事争议。

7、既受理各类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又同时受理各类国内仲裁案件。

8、自1992年开始,仲裁委员会的国际商事纠纷仲裁案件每年的受理量一直高居全球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前列。

9、为适应我国对外商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经外经贸部、外交部和中国贸促会联合请示,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2月在中国外资外贸最发达的广东省深圳地区成立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面向港澳台及国内外提供商事仲裁服务。

10、深圳办事处于1989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4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11、华南分会与北京总会及上海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整体上享有同一个仲裁管辖权。

12、华南分会是中国第一个聘请境外仲裁员的仲裁机构,也是中国第一个仲裁裁决得到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机构。

13、华南分会受理案件争议涉及贸易、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物流、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各种商事领域,案件当事人遍及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大洲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高质量和高效率,得到境内外的一致公认,裁决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144个国家获得强制执行,为华南地区营造和谐的商业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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