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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肥嘟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安全现状评价适用范围包括,谁知道安全现状评价应该依据那条法规么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属于安全生产条件(已经归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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