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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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关系在先,当然可以对抗抵押权,不管抵押权是否登记。
2、一、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0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 二、【解释】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的规定。
5、 以房屋等财产抵押的,在设定抵押权前,有时该财产上已存在租赁法律关系。
6、比如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前,已将该房屋出租给丙使用。
7、这种事先存在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有效呢?从理论上讲,财产租赁属于债权的范畴,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财产所有权人将已出租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同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即归于消灭。
8、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不能向出租财产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与买受人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9、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护承租人尤其是不动产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代各国民法都逐渐采取了增强租赁权效力的做法,将“买卖击破租赁”规则转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即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出租人将出租物转卖给第三人,该原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仍对买受人有效,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取得的是一项有租赁权负担的财产所有权。
10、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也采取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1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2、”也就是说,因实现抵押权而将抵押财产转让时,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当然终止,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租赁权。
13、 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抵押人可以将出租的财产抵押,也经常发生将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情形,但我国担保法对此情形却没有规定。
14、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抵押权成立在先,其当然优先于租赁权,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抵押实现时租赁权应终止。
15、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在租赁权的存在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时,抵押权才能对抗租赁权,否则抵押权实现时租赁权不消灭。
16、 立法时经对上述意见研究,物权法在本条规定了“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7、也就是说: 第一,如果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财产出租,实现抵押权后,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不能要求继续承租抵押的房屋。
18、 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是:抵押财产办理了登记的,承租人可以从抵押财产登记中查询租赁财产的物上负担情况,既然明知承租的财产有物上负担,就应当承担因实现抵押权而带来的风险。
19、否则,财产抵押后出租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抵押权的效力就会打折扣,就会变得不确定,也会因此失去设立的意义。
20、 第二,如果将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出租,承租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产已抵押的情况,抵押权就不能对抗租赁权,仍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21、 特别由第二点可推知,租赁权可以对抗先期未登记的抵押权。
22、而在物权上的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依“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关系在先,当然可以对抗其后设立的抵押权,且不管抵押权是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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