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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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授权代理,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2、特别授权要对所授权的实体权利作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3、委托权限授权是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
4、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
5、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
6、扩展资料:特别授权注意事项: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除了一般代理权限以外,尚具有代理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处理直接做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7、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8、因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和其他一些重要的诉讼行为时,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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