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福利费的增值税账务处理(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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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3、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1)购进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2)使用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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