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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头条#怎样识别买房所谓“共识”引起的泡沫?关于房子,都提倡房住不炒,但人性大多矛盾,希望自家房子上涨至少保值,不想被站岗。但过去两年,由于前期涨幅过大,加上房产自媒体的炒作,广州很多地方的房子经历了高峰时期的下跌,也慢慢多让房子开始回归居住属性。
何为居住,居住跟生活配套,自己的就业上班距离相关。生活配套是跟自自己跟家人的吃喝拉撒便利度,还有教育医疗正相关,就业这一块其实跟通勤时间相关,跟区无关。比如在珠江新城上班,针对刚需的房子,如果半小时通勤,天河其他地方就一定比海珠番禺越秀荔湾快?所以说某一区的就业机会多其实更与地理距离和公共通勤时间更相关,而非某区的YYDS,至于一定要非某区不买,那是被直击人性了。
何为泡沫,就是人为或者舆论灌输的直击人性弱点造成的所谓“共识”。比如天河yyds,荔湾越秀老破旧,番禺睡城,南沙人少,黄埔产业强等等,这些都是地产自媒体输出的老梗。实际研究后都经不起推敲。天河YYDS,主要指的是珠江新城金融城它的产业确实强大,以及广州市的商业中心,经济密度主要是涉及一江两岸那一带,其他大多跟其他区没啥两样,就得跨越区的定义,以地理距离跟通勤时间来算。荔湾越秀实际居住很纯粹,城市形象确实与他们无关,但教育医疗生活配套他们更完善,人气跟繁华,生活的厚重感,尽管是老城区,这是新区比拟不了的。番禺是睡城?自从万博崛起,广州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跟跨境电商龙头都在番禺,这两样是广州为数不多的领先全国的产业,属于广州自己民企的门面在天河?不是,而是在万博,广州排名前二市值最高的公司总部都在万博,一家希音,一家海大。黄埔产业强?黄埔确实产业强,为广州的财政收入贡献了很多。作为广州的工业制造中心,根据广东制造业协会排名的广东省制造业500强公司总部排名,黄埔前30名没一家,也间接说明了黄埔的产值那些外资工厂的贡献比重,虽然上市企业一堆,但有影响力的公司确实少,至少一家千亿市值的公司都没有,所以对于黄埔的住,附近上班的建议本地买,其他就算了,毕竟宜居跟发展实业工厂是两码事。光商业这一项就没几个板块合格,更别说环评了。南沙人少?总不能要求一个几岁的娃跟成年大叔去比吧。所以,买房确实需要做功课,但更要听从自己内心,多去横向对比,所谓的那些共识后期都会逐个击破,是骡子是马,已经从去年底开始慢慢现原形了。
所以总结下来,住是跟生活便利度相关,跟医疗教育商业配套有关,跟通勤相关,去除区的定义,去除自媒体对人性的拿捏,也就是那些面子问题,剩下的就是住,就是活在当下。如果你要炒,那就要跟热点,但也要接受周期最后的风险。
深圳男子刘某生前立下遗嘱,将三套价值4000万元的房产全部赠与保姆杨某,刘某妻子得知后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套房产归她所有。
男子刘某在遗嘱中表示,由于妻子多年来沉迷玩乐不顾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早就名存实亡。
2001年,男子刘某雇了一个年轻的保姆杨某来照顾自己。在长期的相处中,两人彼此相爱,于2010年确定恋爱关系,一起生活了17年。为了报答保姆杨某,刘某生前立下此遗嘱。
刘某的妻子听说后,认为刘某的遗嘱侵犯了她的权益,于是提出诉讼。
对此,一审和二审有不同看法。
一审认为,刘某有权处置自己的房产,但考虑到其妻子对
于财产也有份,故判决2套房归刘某妻子所有,1套房归保姆杨某所有。
二审却认为,刘某擅自处置婚内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三套房归刘某妻子所有。
同床共枕17年,却落得一无所有。很多人为保姆杨某不值。毕竟,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也应该有一半的处分权。为什么要全部判给刘某的妻子?
事实上,这涉及到无效遗嘱的问题。本案中遗嘱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刘某的遗嘱是自己写的,没有经过公证,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这种说法虽然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但却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具有同等效力,不会因为未公证而无效。
本案中,虽然刘某与妻子分居多年,但双方的夫妻关系一直存在。既然存在,刘某和保姆杨某的行为就违反了基本的公序良俗。《民法典》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刘某的自书遗嘱,说到底就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原本应该具有法律效应的,但是由于他与保姆属于不正当关系,这个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所以房产自然不能分配给保姆。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17年的时间难道领不到一纸离婚证吗?有网友说,问题都在刘某,自己在世时难道不能提前把事情处理好吗?说不定就是刘某和妻子商量好的,双方各不干预,于是这么多年妻子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他与保姆的事情。
其实,2015-2016年期间,刘某就以感情破裂为由两次申请离婚,一审准许了,但是刘某
的妻子可能是对财产分配不满意或是其他原因,提起了上诉,也就是在此期间,刘某因病去世,直到去世刘某也没能给保姆杨某一个正当的名分。
其实我在想,如果刘某在世时直接赠与一套房子给保姆名下,这样事情不就解决了吗?不过这样的话,刘某去世后,不知是否还是会强制执行将房子要回。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深圳头条##普法行动##我要上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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