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江川吉安(胡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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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抚仙湖管理局发布了
一批行政处罚
胡XX在杞麓湖禁渔期
违法捕捞鱼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抚管罚决字〔2021〕4007号
被处罚人:胡XX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5日19时左右,胡XX于杞麓湖禁渔期,在通海县杨广镇大鱼坝杞麓湖水域下地笼捕鱼,构成了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鱼类的行为。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胡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胡XX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胡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3月8日
许XX在杞麓湖禁渔期
违法捕捞鱼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抚管罚决字〔2021〕4006号
被处罚人:许XX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9时左右,许XX于杞麓湖禁渔期,在通海县许家嘴抽水房外杞麓湖水域下网捕鱼,构成了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鱼类的行为。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许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许XX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许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3月8日
杭XX在星云湖禁渔期
违法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抚管罚决字〔2021〕3024号
被处罚人:杭XX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7日14时30分左右,杭XX于星云湖禁渔期,在玉溪市江川区石岩哨小学附近的星云湖水域用鲫鱼网进行捕捞,构成了违法在星云湖禁渔期捕捞的行为。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杭XX违反了《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杭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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