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费雯介绍:“本案的案涉电动二轮摩托车系陈某所有,由他出借给小朱使用,小朱的家属认为,陈某对小朱...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费雯介绍:“本案的案涉电动二轮摩托车系陈某所有,由他出借给小朱使用,小朱的家属认为,陈某对小朱的死亡是负有过错的,所以到本院来起诉。”《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助理表示,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案涉车辆属性为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小朱系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肯定是无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的,陈某明确知道小朱是未成年人,还将机动车借给她使用,所以她这个出借行为,肯定是存在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向小朱的家属赔偿10多万元,本案就一次性解决,对受害者的家属,也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取得了家属的原谅。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