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具体表现包括对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理解不准、对起诉条件的释明引导不够、法院自行调查取证较少、部分案件判项不够明确具体、实质化解力度不够...

具体表现包括对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理解不准、对起诉条件的释明引导不够、法院自行调查取证较少、部分案件判项不够明确具体、实质化解力度不够、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上级法院对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司法建议工作质效不高等。 部分行政机关对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性不高,更愿由法院作出裁判,而在法院判决败诉后又多选择上诉、申诉。 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法院只能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院即使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也未必能当然解决背后的实质争议。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