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市各食盐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一、履行义务各食盐经营者应当严...

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市各食盐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一、履行义务各食盐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 二、规范行为各食盐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