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电动车车主注意!9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