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三审稿表示:“为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草案三审稿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三审稿表示:“为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草案三审稿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13年之前,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 2013年之后,实缴制变为了认缴,除自愿以外,注册公司时不再强制出具验资报告,也不再对首次出资做出规定。 认缴不等于不缴,法律设定的初衷是附期限的缴纳,但企业公示公信网等官方渠道无法查询到认缴期限,很多企业将认缴期限延长至50年之久,逃避出资义务。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