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新功能评价须有人体试食试验
《实施细则》具有三大监管创新:一是新功能产品实行上市前审评和上市后评价相结合,新功能评价方法原则上必须包括人体试食试验。 《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同步提出新功能建议和对应的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在资料接收、审评、审批等各环节实行关联审查,以制度创新鼓励行业创新,激发产业创新内生动力,促进科研成果向产品上市的快速转化。 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评价后,可依据科学共识充足程度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据评价结果调整保健功能声称限定用语,用科学监管理念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是从制度上改革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用优质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负责人说。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