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一份丢掉工作的“上级”邮件
小杨认为向诈骗分子转账的款项不是其工作职责涉及的购销业务款,自己也不是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A公司没有组织过岗前培训和反诈培训,未细化岗位职责,自己没有越权行为。 但A公司认为小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视邮件警示并听从诈骗分子安排拉公司财务人员进群,过问公司财务状况并催促付款,造成公司财产损失,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而且要求扣发其当月工资以弥补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杨与A公司的张经理、财务人员平时在一个办公场所内工作,其在组建工作QQ群前未核实相关人员身份,组建工作群并出现可疑事项后并未进一步仔细核查,超越工作权限过问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尽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基本审慎义务,已经属于严重失职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小杨不能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TOOM舆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