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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

以下是一个具体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代理词模板:

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受原告A某的委托,作为A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审阅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等,现就本案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离婚协议系原告精神状态不清晰时签订,该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无效,所涉财产应重新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如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同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非常自我,完全无视原告的感受,甚至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精神出现问题,几近崩溃,对被告以及婚姻产生极度恐惧。这种精神状态是一般人无法体会的。出于求生本能(原告这样认为),为求得暂时的安宁,原告最终同意离婚。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离的婚,而原告2012年11月已经怀孕,如果不是万不得已,原告是不会同意离婚的。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原告精神状态极差(证据2显示,原告自2012年10月8日至今一直在寻求治疗其精神方面的疾病),该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现在起诉主张权利即是明证),相关条款对于原告极不公平,应归于无效。并且,还有协议未涉及到的财产,也理应一起进行分割。

二、对双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的办法及其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0日在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月10日登记离婚,夫妻关系存续了9个月。

双方应该重新分割的财产包括以下几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投资的xx有限公司经营所得。期间,2012年8月3日,被告对公司增资100.5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录音中,被告也承认其每年可从公司收益30万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30万元*9/12/2=11.25万元(最终以查实的为准),且该部分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涉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为某房产偿还房贷及相应增值部分:(2000元/月*9个月+10万)/2=5.9万元(最终以评估的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上述房产在离婚协议书中虽有涉及,但双方并未就共同还贷部分与增值部分的归属进行约定,应依法进行分割。

3、牌号为XX汽车一辆:估价7万元。该车系被告婚前赠与原告的,且该车已过户到原告名下,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能撤销此项赠与。如前所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原告精神状态存在问题,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相关处分行为无效,该车仍应属于原告所有。该车现由被告实际控制,应该由被告补偿相应数额的款项给原告。

4、订婚首饰:1.3万元。该首饰系被告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原告的,原告也和被告结为了夫妻,现上述首饰却为被告拿走,因此被告应该将其归还原告。

5、礼金:11-6+1+0.6=6.6万元。为结婚,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礼金11万,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退回6万给被告,另外被告家人还给了原告1.6万元(有录音为证)。上述款项均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赠与,既然原告已经和被告结婚,被告就无权主张退回。但该部分款项婚后由被告掌握,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原告。

6、2013年3月1日擅自从原告账户转款:10.47万元。离婚后,经双方协商,考虑到原告的精神状况以及就业生活诸方面的难处,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转入20万元到原告账户,该款系被告对原告的赠与。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因感觉被告表现较前有很大改观,遂于2013年2月16日应被告的要求转给被告5万元急用。但2013年3月1日,被告却采取暴力手段抢走原告的银行卡并擅自从卡上转走10.47万,导致原告卡上只剩下45.36元钱。为此原告报了警,派出所对此进行了处理。因此,对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走的10.47万元,被告应该归还原告。

7、身体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派出所询问笔录、图片、录音等均可以证明),给原告造成身体伤害与精神痛苦,被告应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生活补偿:2.5万元。因被告主要原因导致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精神出现问题,至今仍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出去工作,目前生活较为困难,被告负有一定的扶助义务。

综上,因为原告精神状态问题,双方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应归于无效,双方应该对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并且鉴于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被告也应该给以相应的补偿与赔偿,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XX代理人)

XXX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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