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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22-09-02 07:54:28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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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除了主要通过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范外,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往往和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主要有1967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70年成立并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下属机构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均将商业秘密或称为未披露信息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其中,TRIPS协议以及以其为蓝本的WIPO于1996年制订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成为解决国际范围内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依据。

一、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现阶段我国在保护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构建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做了如下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据此可认为,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特征有如下规定:(1)不为该信息领域内的人普遍掌握的信息(秘密性和新颖性);(2)具有潜在或者实际的商业价值(实用性和价值性);(3)经权利人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管理性)。可以说,这和国际上的界定没有太大出入。同时,该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了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分别是: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种概括归纳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也基本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该法是目前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依据。

2、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也对商业秘密保护做了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依此理解,商业秘密可归入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范畴。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而《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该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在程序上设了一道防线,使商业秘密的保护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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