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的含义(方式其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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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兼并的含义
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获得另个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使若干个企业结合成一个整体来经营。
狭义的兼并概念是指两个规模大致相当的企业结合起来将其资源整合成一个实体。兼并前企业的股东或所有者在兼并企业中拥有股份,同时原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在兼并后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相反,收购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是否取得控制权是区分兼并与收购的关键。
二、企业兼并的形式及法律性质
1、承担债务式兼并
即在被兼并方的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这种兼并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购买净资产式兼并,兼并方以数目为零的现金购买资债相抵为零的净资产。
2、购买净资产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这种兼并方式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净资产。在法律上表现为以兼并方与被兼并方的投资者(股东或开办单位)为合同当事人、以被兼并方的全部净资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也被称为企业产权转让合同。购买净资产式兼并是合并还收购,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1)兼并方与被兼并方都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上等于全体股东将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兼并公司,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因此兼并公司购买被兼并公司全部净资产的,法律后果与合并相同,被兼并公司的法人资格必然消灭,或者成为兼并公司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者干脆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与兼并公司彻底合为一体,其财产、债权债务由兼并公司承受。
(2)兼并方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兼并方是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的,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兼并公司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后,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其规范为分公司,因此这种兼并的法律后果与合并也是相同的。但是如果兼并公司在收购全部净资产后随即将其规范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子公司的(如把企业净资产拆成股权并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这种对企业全部股权的短暂持有不影响被兼并方法人资格的延续,其法律后果等同于控股,被兼并方的债务仍由规范后的子公司承担。
(3)兼并方为国有独资公司或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被兼并方为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的,购买净资产式兼并是合并还是收购,取决于兼并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收购后被兼并方的债权债务由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注销登记的,法律性质为合并。合同约定收购后被兼并方成为兼并方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下属企业、被兼并方不注销登记的,被兼并方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这种情况的法律性质是收购。
3、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方的所有者将被兼并方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这种兼并方式的本质特征是以净资产换取兼并方的股份,在法律上表现为被兼并方的净资产全部转换为存续企业的股份,被兼并方随股份转换而终止,其债务亦由兼并方承担。吸收股份式兼并符合合并的各种法律特征,是典型的合并,合并各方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4、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这种兼并方式通过被兼并方的股东与兼并方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变更工商登记来实现。这种兼并方式,不改变被兼并方原来的债权和债务的承担主体,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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