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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如何(婚姻的效力怎么认定)

2022-09-05 04:50:16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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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黄的娥与黄*敢,于1998年相识,1998年2月24日登记结婚,1999年7月20日生育女孩黄小妹。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后,2010年5月10日黄的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婚生女黄小妹由黄*敢抚养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原告身份证上的姓名是黄的娥而结婚证上的名字则是黄*秋,因此产生了一下几个争议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类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因为法律规定,要求登记结婚的男女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现一方利用虚假的姓名登记结婚,则应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这是婚姻登记机关的一种自我纠错行为,方便高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类利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的,所形成的婚姻实际上就是一种无效婚姻,故应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登记在结婚证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就应认定双方的婚姻是成立有效的,登记在结婚证上的姓名是否出错并不影响婚姻的事实效力,也不会影响结婚证的效力,他们的婚姻也应该是有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原告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将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婚姻有效与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提起,由法院合并审理,该案实际上涉及到黄的娥与黄*敢的婚姻、黄*秋与黄*敢的“婚姻”如何认定问题。要解决黄的娥与黄*敢的离婚问题,首先要解决刘黄*秋与黄*敢“婚姻”是否成立有效问题。因此,应当通过法院释明,由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黄的娥与黄*敢成立有效,黄*秋与黄*敢“婚姻”不成立(既黄*秋与黄*敢的“婚姻”没有发生过的效果);然后按照离婚程序处理黄的娥与黄*敢的婚姻。

法官评析: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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