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互联网 >

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构是什么(公证员怎样任命与免职)

2022-09-10 11:16:0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成成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构是什么,公证员怎样任命与免职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看吧

根据公证法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符合公证员基本准入条件的人员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