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怎么处理合适(违约金过高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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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从学术上,目前有补偿说、惩罚说、双重说以及目的解释说四种。从立法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无疑是承认了双重说。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案情
2011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为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签订了一份《企业合作(重组)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2011年7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企业合作(重组)合同》约定:
1、合作(重组)的资产为双方的所有固定资产,原告公司作为企业的生产基地,合作(重组)开始后,被告现有的所有机器设备搬迁至原告公司住所地,形成前后道拉链生产、染色、拉头压铸一条龙式的生产链,在义乌国际商贸城设立销售点,作为企业销售、采购的门面和窗口;
2、合作(重组)后,企业的股权变更为朱-仙分别占甲、乙两个公司股份的51.8%,江长生分别占甲、乙两个公司股份的48.2%;
3、双方一致同意在条件成熟时,将两个公司合并,合并更名前以两个公司名称经营,甲方公司主要经营销售,乙方公司主要经营生产;
4、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
;5、合作(重组)开始日为2012年1月1日。
《补充协议》约定:
1、机器设备中码装设备现有40余套,须新增60套,压铸设备现有2套,须新增4套,其他设备暂不增加;
2、投资资金包括原有资金和新增资金,其中原有资金为甲乙双方的全部投资(甲方投资额为搬迁至乙方公司的全部机器设备价值约518万元,乙方投资额为土地、房屋、基础设施、机器设备和配套设施减去1750万元融资贷款的差额约为482万元),新增资金即为完成年度经济目标需要增加投放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包括新增机器设备60套,投资约为310万元,码装拉链生产流动资金投资约为270万元,新建厂房2000平方米左右投资约为120万元,新建办公楼投资约为100万元,条装拉链生产流动资金投资约为300万元。《补充协议》还对合作(重组)后企业的经济目标经营管理、资金筹措和利润分配等作出了具体的约定。
《企业合作(重组)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方即着手按合同约定新建厂房及办公楼共5979.96㎡。2011年8月2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仙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由原告垫资322.6万元购进了一批码装设备,设备安装后原告开始进行生产,并将生产出来的拉链产品交给被告销售,之后,被告提出不将在义乌国际商贸城的销售门面及销售业务列入合作(重组),继而又提出其后道生产设备不搬迁至原告处,最后拒绝继续履行《企业合作(重组)合同》及《补充协议》。2011年底原告停止将拉链产品交由被告进行销售,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具体的销售明细及销售金额。
判决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2)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义乌市--拉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二、驳回原告--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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