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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头条##分享养老这些事儿#

鞍山社保中心公开电话

导询台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日常业务的引导咨询。

    办公电话:5580303

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和教育党员,负责纪检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办公电话:5566782

党政群工作部

   负责文电、保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办公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办公电话:5537377

综合部

    承担对全市社会保险工作业务指导、协调、实绩考核、调研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文字综合工作;负责信访投诉等工作;负责业务档案、社保网站管理等工作。

    办公电话:5560556

稽核内控部

    承担对市属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认定的事务性工作;承担中心经办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业务内部控制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对县(市)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等事务性工作;承担对本单位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固定资产登记及使用情况的年度审计工作。

    办公电话:5566785

基金财务部

    承担全市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会计核算、业务数据统计和分析、基金预决算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到账、日常会计收支、基金预警的事务性工作;负责中心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办公电话:5560024

机关事业保险部

    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征缴、个人账户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发放等事务性工作。

    办公电话:5537413

工伤和城乡保险部

    承担参保人员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领取资格确认、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对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调、服务及社会保险扶贫的事务性工作。

    办公电话:5560135

申报核定部

    承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日常缴费基数管理,参保单位应收、补差、退费、核销以及工伤费率的核定、维护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市本级企业参保人员信息维护工作。

    办公电话:5560117

养老保险账户部

    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日常管理、查询服务及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的个体自然人业务下摆等工作。

    办公电话:5560119

养老保险待遇部

    承担市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调整、发放等工作;承担市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定及待遇支付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市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管理、维护及统计等事务性工作。

    办公电话:5560004

保险数据部

    承担鞍山市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实施和系统管理,鞍山市社会保险市级数据中心的运行维护与管理,鞍山市社会保险信息数据资源管理,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办公自动化建设、管理,鞍山市社会保障卡的管理,鞍山市社会保险市本级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

    办公电话:559618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承担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事务性工作。

    办公电话:5586468

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对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的事务性工作。

    办公电话:2659110

来源:鞍山社保

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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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三)经办流程

1、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先要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待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

2、培训结束后填写《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领表》、《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人员名单》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岗前培训补贴。

3、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实施期限

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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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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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性质包含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二)补贴标准

1、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保险费为300—500元/人;

3、指导管理费:100元/人;

4、见习留用奖励: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三)申办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流程

1、每年7月份面向全市征集就业见习岗位并将岗位向社会公布;

2、符合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联系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参加见习;或者通过县区相关部门推荐参加见习;

3、见习企业提供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报名材料;

4、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垫付毕业生见习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见习结束后,企业通过县区申报领取见习补贴材料;

6、县区相关部门、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五级审核;

7、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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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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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性质包含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二)补贴标准

1、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保险费为300—500元/人;

3、指导管理费:100元/人;

4、见习留用奖励: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三)申办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流程

1、每年7月份面向全市征集就业见习岗位并将岗位向社会公布;

2、符合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联系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参加见习;或者通过县区相关部门推荐参加见习;

3、见习企业提供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报名材料;

4、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垫付毕业生见习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见习结束后,企业通过县区申报领取见习补贴材料;

6、县区相关部门、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五级审核;

7、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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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还是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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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成某于2009年12月入职某培训机构,从事专业教师岗位。2019年11月,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培训机构依照《劳动合同法》给予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

成某离职后,该培训机构未支付经济补偿,成某提起仲裁申请。案件处理过程中,培训机构提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成某在职期间多次发微信骚扰女同事,他因此引咎辞职,因此培训机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为此,培训机构提交了微信截图,证明成某存在骚扰同事行为,但未证明成某是自行辞职。成某主张: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培训机构提出的,所以培训机构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培训机构支付成某经济补偿。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成某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主要看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的具体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解除劳动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形成,并未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应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培训机构以成某自行辞职为由拒绝履行生效的解除劳动协议书,其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最终未采纳。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培训机构提出的成某存在在职期间多次发微信骚扰同事行为,《民法典》规定,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培训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故对于成某的行为,培训机构可协助受害人选择报警或向成某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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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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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

1、2018年6月21日以后来鞍就业创业的博士;

2、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周岁以下);

3、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0周岁以下)。

(二)申请条件

1、在鞍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中直、省直单位)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鞍缴纳社会保险;在鞍创业,须在我市创办企业并依法纳税。

2、申请租房补贴,须在鞍工作满3个月、原籍非本市、未享受我市公租房政策、在鞍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3、申请购房补贴,须在2018年6月21日以后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

(三)申办材料

1、《来鞍就业创业毕业生租(购)房补贴申请表》2份。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内高校毕业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打印的学历认证报告。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申请人页)。

5、(1)在鞍就业人员,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2)在鞍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截至申请当月的企业纳税证明。

6、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7、申请购房补贴人员需提供首次购买房屋权属证书(或网签合同)复印件。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四)补贴标准

主要有两种方式: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1、购房补贴:博士、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博士、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在3年内分别给予1250元/月、800元/月和500元/月租房补贴。

3、申请人可分别申请两项补贴,但在享受其中一项的同时,不可享受另外一项。购房补贴仅限购买商品住房且只享受一次,且对申请合格者进行一次性发放。

(五)经办流程

1、申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市直单位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2、初审。各地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复审。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对各地区人社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4、发放补贴。各地区人社部门、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款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六)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可随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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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协商一致协议,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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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刘某为子午轮胎公司职工。2015年3月,子午轮胎公司停产,职工放假待岗。随后,公司制定了《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商解除非城镇户籍员工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偿计算办法为:自加入公司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为公司服务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刘某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刘某在领取补偿金后突然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已签订的协商一致协议,要求公司按照破产职工安置标准对其进行工作安置。

 

法院判决:

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协商所解除,且刘某已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具有自由选择权,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选择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

公司对补偿数额的高低作出了明确承诺,在其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公司的情况下,其基于对企业状况、法律法规等现实情况的综合判断和个人考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其自愿选择的结果,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刘某关于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

刘某通过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等文件的方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取了相应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判定刘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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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听同事工资违反公司保密协议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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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7 月 4 日,陈某入职辽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清机员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 2019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日,试用期 3 个月;约定计时工资 2700 元每月,试用期工资 2295 元每月。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向陈某发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陈某因在 2019 年 12 月 13 日因不胜任本岗位,被某银行退回公司,经公司项目部经理与陈某现场访谈后调岗到沈阳某项目组,从事清机员岗位,在岗期间多次打听其他人工资,越级沟通,违反《薪资管理办法》中的薪酬保密制度;多次违反项目主管同城项目支援工作分配,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的"工作推诿或拒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工作安排且态度恶劣","违反公司相关保密制度,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情节严重者",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认可、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态度恶劣,不胜任本岗位,公司人事及项目部与陈某现场访谈并口头告知与陈某解除合同,作开除处理,薪资结算到 2020 年 3 月 31 日。

判决书显示,早在陈某入职时,公司就规章制度对他进行了培训。

根据该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薪酬保密原则:公司的薪酬总额、员工薪酬结构和水平为公司核心机密,全体员工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打听其他同事的薪酬、不得告知其他人员自己的薪酬情况"。

陈某曾经的领导对他的工作进行了评价。2020 年 1 月 23 日,陈某曾工作的沈阳项目组负责人对陈某日常工作评价为,"调岗后工作态度依然消极,不服从工作安排、私下打听工资,行为品德极其差"。

起诉索赔均被法院驳回

陈某被开除后,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到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陈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

于是,陈某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克扣年终奖 500 元、劳动赔偿金 8000 余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项目主管人员合理工作安排,工作推诿、服务态度较差。且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某庭审中陈述,陈某存在私下打听其他同事薪酬的情况。故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态度恶劣,不胜任本岗位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依法解除其同陈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该公司无需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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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项目部”管理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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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郭某于2018 年12 月进入一家建筑公司的某个项目工地上班,从事架梁工作。该建筑公司在此项目成立了项目部,郭某与该项目部订立了劳务合同。2019 年1 月,郭某在工作时受伤,为申请工伤认定,郭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郭某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庭审中,郭某与该建筑公司对郭某在该项目工地从事架梁工作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有异议的是,郭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建筑公司认为郭某与项目部存在劳务关系,且认为双方当时协商一致约定由郭某自行提供临时劳务、自担风险。但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并未能证明建筑公司的主张。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项目部的法律属性及郭某提供架梁工作的方式、内容等。项目部系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工程项目而设立,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对项目进行管理的组织。因此,项目部及其负责人对工程进行管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当由企业来承担。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郭某在建筑公司项目部从事架梁工作的事实。虽建筑公司辩称郭某系与项目部协商一致约定自行提供临时劳务、自担风险,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劳务合同对此亦未明确约定,故仲裁委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合郭某的银行流水证明项目部向其发放了报酬的事实,仲裁委认为,郭某为建筑公司提供有报酬的架梁劳动,受建筑公司项目部的用工管理,郭某提供的架梁劳动是建该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郭某与建筑公司均属于法律上的适格主体,双方的行为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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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部门员工不准谈恋爱的规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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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科技公司与蒋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同时科技公司制定并公布的《2019年奖励计划》载明:二、铁军之王(名额2名):(一)奖项内容:1.铁军之王第一名:奖励购车基金人民币30万元;2.铁军之王第二名:奖励购车基金人民币15万元……

科技公司制定的十大铁律内容为:1.公司同部门不准谈恋爱;2.不准当众顶撞上司;……后蒋某因自己的销售业绩达到规定的“铁军之王”的标准,被科技公司授予“铁军之王”的称号。

公司以蒋某与公司同部门员工谈恋爱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奖金15万元。

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该奖励金。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二审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十大铁律”,据此主张不发放“铁军之王”奖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公民婚恋自由且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但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用人单位关于禁止同部门员工谈恋爱的规定,有违公民婚恋自由,其以劳动者与同部门同事谈恋爱违反公司铁律为由,主张劳动者不应获得“铁军之王”奖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应按奖励计划向蒋某发放相对应的奖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要求,即程序上必须依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实体上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否则该规章制度应为无效,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不具有约束力。

本判决对厘清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认定问题,对规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可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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