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挖机销售中心(安律说法:郑州被挖机损毁车辆车主发声)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郑州挖机销售中心,安律说法:郑州被挖机损毁车辆车主发声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直接击毙!”河南郑州,网传一男子从工地抢走一辆单臂挖掘机,横冲直撞,四处破坏,导致1名工人死亡,多辆车损坏,随后用钻头压在路面上不断画圈,警方多次劝阻无效后将其当场击毙。
该事多段视频在网上流传,有视频显示,一辆单臂挖掘机用钻头压在路面上不断地画圈圈,钻头和地面擦出一连串的火化,引得围观群众尖叫连连。
还有视频显示,警方将挖掘机围堵之后,在周围警戒,并拿着大喇叭不断地朝挖掘机方向喊话劝阻,随后传出串劈里啪啦的枪声,挖掘机最终停下旋转。
知情人士透漏,单臂挖掘机是某工地的,工人没有拔钥匙,一男子见状窜了上去,随后在原地画圈,一工人见状上前制止,被钻头击中后身亡,男子随后又驾驶单臂挖掘机四处破坏致使多车损坏。民警赶到现场后,采用了多种办法制止肇事男子,劝阻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击毙。
目前,当地官方尚未对此事做出正式回应。
【安律说法】
1、抢夺挖机,四处破坏,还导致一人死亡,真是太疯狂了!这个人到底怎么了?难不成是个疯子?
2、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男子抢夺挖机,四处破坏,这种行为毋庸置疑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而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下,男子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警方有没有权利将其击毙?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具体到本案,如果情况属实,民警在多次劝阻无效,且采用了多次办法尝试制止男子未果的情况下,出于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保护,将涉事男子击毙并无不当!
4、男子目前已经死了,自然也就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男子仍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为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如果男子系精神病患者,这种情况受害人还可以依法向其监护人索赔。
《民法典》第1188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受害工人如果尚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就符合工伤的标准。受害家属除了可以向男子索赔,依法还可以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认定,领取工伤赔偿。
5、最后,男子是精神不正常,受了什么刺激?还是说遇到了不公对待,无处发泄?目前尚无定论,还需要以官方通报为准!
在此期间,提醒大家不信谣不传谣!理性看待此事!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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