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趋势)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ai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趋势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人脸信息被滥用,我们还能素颜出门吗?315晚会上揭露了大量的人脸识别摄像头,偷偷的收集大家的人脸。比如你去过某个品牌的门店,则该品牌所有的门店都能知道你去过哪些门店,去过多少次等信息,这样他们就能掌握你的个人情况,购买意愿等,采取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他们还可以给出入门店的顾客加上标注,比如常客、记者、同行等,还可以设置黑名单等。民法典规定要获取个人信息须征得本人同意,可公众的人脸信息并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被获取了。民法典中规定的个人权益如何才能真正的得到保护呢?我们该做些什么呢?
第2位网友观点:
毫无节操的“人脸识别”系统滥用暴露监管的缺失 3.15晚会曝光的“人脸识别”系统滥用,造成人人自危!这样的肆意滥用,自己的行动轨迹.统统暴露,毫无隐私可言。我们该怎样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第3位网友观点:
#居民抵制人脸识别:我不在家你都清楚#【人脸识别技术推广操之过急。一项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的技术,应当经历时间和人心的双重检验】
近日,北京多地小区业主反映,她们小区要求每个居民都要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同时小区门禁也将由刷卡改为刷脸出入。
很多业主都担心,人脸识别的信息收集会对自己个人隐私产生侵犯。而这些收集的数据保存在物业公司手中,业主们也担心信息泄露的风险。针对业主们关心的问题,物业公司并没有正面回应。
人脸识别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今年11月20日,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浙理工法学教授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园案在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公开审理判决,法院判令杭州野生动物退赔原告充值卡费用和维权产生的损失,同时删除原告在办理充值卡时所采集的所有个人信息。这个结果不能说很好,但是也算给了消费者指了一条维权的路径,我可以说不。
在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中,业主是消费者,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聘请管理公共服务的。除了物业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外,物业公司要新增或减少什么内容都需要提前和业主或业委会沟通,取得业主认可,方可实行。
现在,很多物业公司都反客为主,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业主后就开始在社区中加装人脸识别系统,这是违反合同也违反程序的。
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有近六成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在现阶段还没有做好大规模拥抱人脸识别技术的准备,希望新技术的推广不要操之过急。一项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的技术,需要经历时间和人心的双重检验。
第4位网友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绝不可滥用】近日,东莞某公厕取厕纸竟然需要人脸识别,媒体报道后,虽然该设备终止使用并改用常规的方式免费提供纸巾,但还是引发网友热议。
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的确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过多过滥难免会给人们带来不便,甚至埋下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据《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有九成以上的受访者使用过人脸识别,六成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另外,人脸识别也给个人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埋下风险隐患。此前多家媒体报道,在闲鱼、转转等二手电商平台上,就有人脸信息售卖,5毛钱一份。
人脸识别技术不能滥用,更须确保安全。法规的完善是首要的,工信部近日发布的《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10项标准和《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8项系列标准显示,规定按“最小必要”等原则,规范个人信息收集,其中就包括人脸信息。这需要积极推进落地。同时行业标准也亟待建立完善,从而让刷脸有规可循。
其次,应该在打击泄露个人隐私上施力。除了要求采集者坚守道德底线,通过技术等手段保护好人脸采集信息数据外,监管部门对恶意泄露他人人脸和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以及倒卖人脸信息的黑色产业链,也有必要加大打击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网信办正在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公开征求意见,也出台相关细则并征求意见,拟规定网络直播、短视频、新闻资讯、运动健身、浏览器、电子图书、拍摄美化等APP,无须个人信息就能使用。可见,相关规定的完善,也有利于规避人脸“裸奔”现象的出现。(杨玉龙)
第5位网友观点: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最高法:#滥用人脸识别技术构成侵害人格权益#】最高法今天发布,针对“3.15晚会”曝光的门店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将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针对部分商家“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人脸信息的,明确规定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总台央广记者 孙莹)
第6位网友观点:
【警惕人脸识别被滥用!“刷脸”到底安全吗?“我的脸”究竟去了哪里?】
#代表建议加快《数据安全法》立法#如今,看一眼智能手机,就能自动唤醒屏幕,刷脸解锁,很多人都习惯了不再手动输入密码;逛完超市,双手提着购物袋,看一眼收银台的终端设备,就能刷脸支付,节省了大家排队等待的时间。
如此便利的体验,都缘于人脸识别这项技术的普及。随之而来的也有一些质疑的声音:我的人脸信息都储存在了哪里?它是否受到了保护?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采集了人脸信息,怎么办?
过去一年,人脸识别争议频发,有地方强迫用户接受人脸识别,有些人脸识别使用方式超出了用户的合理期待,比如垃圾房也用上人脸识别。
还有网友表示,现在甚至去上个公共WC也要刷脸才能拿厕纸,真的不能接受。还有一些超市储物柜也要人脸识别才能存放物品,这不就摆明获取用户人脸数据么?
业内人士认为,个人生物特征数据如人脸、指纹、DNA等,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特征,一旦被窃取,无法追回并变更,对个人隐私保护将带来极大的、不可逆的风险。
那么,对于个人信息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现象,你怎么看?#代表热议数据保护#
第7位网友观点:
【人脸识别规定于2021年8月1日实施 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即将于2021年8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人脸识别信息的定义,侵害人脸识别信息的范围及程序,均做出了规定。
第二条中规定: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律师芳姐说法#
新闻稿里对这个规定中的很多信息都给出了解读,芳姐在这里说些新闻稿里没说到的。
怎样才算侵权呢?总结下来就是:
1、经营场所使用人脸信息,未征得同意的,侵权;
2、搜集到的信息,要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如果泄露、篡改、丢失,侵权;
3、出卖信息或转让信息给其他人,侵权;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怎样的同意,才叫做正确的同意?
1、征得同意需要单独同意,也就是说你不能把这份同意混在同意的其他事项里进行,必须单列条款,单独签字,如果没有这个程序,那就是侵权。(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
2、除非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同意不能强迫(第四条第(一)项;
如果是同意,那需要同意什么呢?
第二条第二款就规定了:要公开或约定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如果对方持续侵权,那怎么快速制止侵权呢?
《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一规定的设立对保护人脸识别信息是一个重大的利好,可以及时保护受害人的人脸识别信息不被侵害。(第九条 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律师费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得到支持!!!
划重点,如果你打人脸识别侵权官司的时候,律师的费用是可以算做损失的一部分要求对方赔偿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这里规定的合理开支,不只包含律师费,还有调查、取证的费用,也就是鉴定费用,证据保全的费用等等,因打官司花费的所有费用,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不过,前提是你能够证明侵权事实的成立。
我是律师芳姐,关注我,每天获取法律知识。
#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 #头条法律#
第8位网友观点:
最近,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现象受到广泛关注,有媒体报道,人脸识别系统已经成了售楼处的标配,有的号称戴口罩都能识别。近期地产圈热议的售楼处人脸识别系统在南京有了“说法”。
你在武汉买房遭遇过高科技对待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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