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管理法全文2021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农村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管理法全文2021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查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法律依据、法律责任及查处注意事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十 )查处注意事项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单独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视当事人改正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同时应当按照破坏耕地处罚。
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殖户的好消息来了。2023年3月1日生效的畜牧法对养殖户提出了三大好消息。
一、给养殖户留了养殖用地,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要规划畜禽养殖用地,保障养殖户的合理用地需求
二、简化了养殖户的手续,明确了在一个平台办理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用再一个个部门跑了
三、不能随意用行政手段强制清退养殖户。 都听到这里的老铁,一定要转发出去,转发给更多的养殖户朋友们。 #养殖# #畜牧#
广东高院案例:村委会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权的表现,不属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行为。
@裁判观点集成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村民委员会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从事行政管理事务,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同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有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权利,但不能因为村民委员会享有某些管理职权即认为其作出的行为均属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行为,村民委员会调整分配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表现。
因高坡村委会作出的《高坡村土地调整方案》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也没有行政机关的授权及审批,仅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自治事项,故该土地调整方案不具有可诉性,申请人以高坡村委会为被告、就该土地调整方案所提起的本案诉讼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行申1088号
我国对土地(包含宅基地)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效力。农业农村部出台的规章,不可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是平行的两部法律,其效力相等。只要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就有权在该宅基地上建房,但是_应该向规划部门申请,取得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后,就能合法的建房子了。也就是必须_既有土地使用权也得有上述的两个许可证才行(只有具备土地使用权才能经申请取得两件许可证)。
不惑的男子
农村农业部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马上出台。城镇户口了,老家宅基地还在的,抓紧想办法,保留住老家院落。等新政下来了,老家院子坍塌了,你就彻底没有老家,没有了从小到大的那份念想了。 条件具备,抓紧老家盖房,维修老房吧。不然,老房坍塌了,宅基地,国家就收回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巜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五 华 县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年度第四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五华县华城镇塔岗村部分土地(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
(一)华城镇塔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7856公顷,其中园地0.0250公顷、林地0.7606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
(二)华城镇塔岗村高坑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2.5347公顷,其中水田0.6656公顷、园地0.0290公顷、林地1.1311公顷、其他农用地0.5080公顷、建设用地0.2010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
(三)华城镇塔岗村高坑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1609公顷,其中水浇地0.0495公顷、园地0.0797公顷、林地0.0188公顷、建设用地0.0129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
(四)华城镇塔岗村新塔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2.9136公顷,其中水田0.6805公顷、旱地0.0006公顷、林地1.4793公顷、其他农用地0.1860公顷、建设用地0.5672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
(五)华城镇塔岗村新塔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3.8043公顷,其中水田0.1133公顷、水浇地0.1607公顷、林地2.8812公顷、其他农用地0.2572公顷、建设用地0.3919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
(六)华城镇塔岗村新塔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8136公顷,其中水田0.0154公顷、水浇地0.2042公顷、林地0.0458公顷、养殖水面0.01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7公顷、建设用地0.5042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安置用地。
四、征收实施单位
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和《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华府办〔2022〕5号)执行。
六、留用地安置方式
根据《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华府办〔2022〕5号),留用地安置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具体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留用地实地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0%执行;折算货币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5%执行,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区片1(华城镇)1000元/平方米。
七、社会保障
按照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华县202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八、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五华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工业一路工业建设集团综合楼四楼,联系电话:0753-4189962)书面提交。
#梅州头条#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为什么罚款和管理权全在国土部门?#
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这是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
同时我国还有土地利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土地调控的法律规定,土地分配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储备,尤其是的法律规定了土地保护相关的内容,比如土地的用途管理、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开发复垦整理等,如果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就产生土地行政执法,自然资源部门就享有法定的职权。
土地使用权是原《土地管理法》中的叫法,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及现在的《民法典.物权篇》中,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2019年之后,农村土地用于建设的,《土地管理法》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述土地都是用于搞建设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于种植的,所以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不是一回事。另外,有承包关系的,不一定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为用于建设的土地,一般来说都是非“基本农田”,农用田转成建设用地的,必须报上级部门审批才行。由此可见,即使自己承包的土地,也不能在该土地上建设永久性房屋。//@荆轲4444:樊律师您好,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是一回事吗?是不是必须有承包关系才能取得使用权呢
荆轲4444
樊律师您好,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是一回事吗?是不是必须有承包关系才能取得使用权呢
明确了!最高法裁定: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
有人提出,农村的房屋有些是百年以上的老房子、是祖传的,没有占用集体土地,应该允许自由买卖。
1986年,我国的土地正式立法。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所有制,也就是集体所有制。
其实从1956年成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开始,农村的土地就是集体的。
虽然老房子建的时间比较早,但是国家制定了法律,政策。全国没有私人的土地和宅基地,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1986年,我国又制定了另外一条政策,一户一宅制,农村户口的人只能拥一处宅基地。
#漯河头条#【漯河:拆迁公告】
为保障漯河市郾城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孟庙镇1个镇李村居委会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现就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土地是国家的,业主有共同使用权!你去看看土地管理法,再搞搞清楚!
玉笛道人
要反对就是反对,不用歪牌斜事地说些什么加装电梯会引起楼房安全。加装不会对楼房产生损害,要不然国家不会大张旗鼓的推广这项工作。有人不理解不支持,这很正常,但对于整个人群而言,肯定是支持者占多数。
#城市户口,在农村有宅基地,可以建房吗#
速看!国家发改委已发文,禁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特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仅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申请并经相应行政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土地价值利益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享有。
但是,现实生活中,出于投资或者居住等需要,城里人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也产生了不少纠纷,而各地对此的态度也是不一。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国家发改委于2019年5月5日就已经全文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并于5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一方面表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村集体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方面也明确要严格守住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指出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这个口子不能开,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也就是说,我国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行为,该行为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购买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土地管理法>第48条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2年9月7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你局(【1992】国土(法)字笫8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士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走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赌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对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可以区别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 村企业、农村居民或者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分别按照土地管理法笫43条、笫44条、笫45条、第46条的规定处理。 附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管理法>第48条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 全国人大法工委:《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这一规定虽然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但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应该如何具体处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经常有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向我局请示这个问题。对这类案件,我们意见,在确认批准文件无效后,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视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区别不同占地者,分别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处理。由于上迷问题涉及法律解释,特向你委请示,望给予及时答复,便于各地遵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适格的被告确定,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据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案中,《中环机械厂地段改造拆迁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因旧城改造而需要调整使用。原盐城市国土局将涉案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呈报盐城市政府批准后,以原盐城市国土局的名义作出20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20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上署名的是原盐城市国土局,故A公司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不服,应以原盐城市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错列被告,但经原审法院释明后,A公司拒绝变更被告,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需要说明的是,A公司提出本案诉讼时,并未请求撤销1号《会议纪要》,其主张盐城市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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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行终1437号
最高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不属于国家土地征收,依法不存在征收补偿问题。
☑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特定情形下的收回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但这种情形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明显有别于国家的征收行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的调整。
☑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1167号
[笑][笑][笑][心][心][玫瑰][玫瑰][玫瑰]
不用国家支持也行,全国性农业合作社,粮食自订价,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六十三条做,农民会富有的。[笑][笑]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同等或者类似的补偿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法律、政策尚不允许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自由买卖。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房屋,要求获得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或者类似的补偿安置,明显缺乏法律、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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