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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牡税一稽罚告〔2022〕110001号
发布时间:2022-03-11 10:44 信息来源: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牡丹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1**8BETXK):
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9—12月期间,在未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自大庆一洪经贸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盛意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梦缘经贸有限公司和牡丹江红太阳电器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组,价税合计1,020,000.00元,发票金额902,654.92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7,345.08元,导致少缴增值税117,345.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214.16元、企业所得税142.21元、教育费附加3,520.36元和地方教育附加2,346.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和《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0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以上,应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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