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遇害医生同事回应家属疑问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1位网友观点:  近日武汉一名医生...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遇害医生同事回应家属疑问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近日武汉一名医生在院内被人持刀伤害,事发后该医生彭某被送往其他医院进行救助,目前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是伤势如何暂不清楚,事发后,行凶者已经被警方控制。

  据知情人称,伤人原因系一名患儿的家长,因彭某开具CT检查发现肿物,家长却坚称肿物是CT做出来的,目前在涉事医院的预约挂号中已显示停诊,而涉事医院以及相关部门尚未发布官方通告。

  #大兵叔叔说法#

  如果此事是真的,那么真的是太恶劣了。CT检查是一项常规检查,即便多检查几次,也不会做CT做出肿物来,患儿家长爱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种说法实在是荒唐。

  本案中,由于行凶者是持刀伤人,那么捅刺的位置和次数甚至是部位等,都会直接决定行凶者构成什么罪名,即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从知情人的披露来看,伤害的部位在头部以及手部,那么可以猜测,行凶者持刀伤人时,是捅刺的头部,而手受伤是在阻挡时造成的伤害,不可能行凶者对手部进行伤害,头部在保护手部受到伤害吧?

  因此,从捅刺伤害的部位来讲,这是身体要害部位,此时对其实施攻击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彭医生已经脱离生命危险,那么行凶者就没有得逞,会被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罪,会从轻减轻处罚。这样正常来讲,就不会判处死刑了。

  行凶者认为孩子的肿物是CT做出来的,因此持刀伤害涉事医生,这样的行为,算是事出有因吗?从事实上来讲,这算是,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这根本没有因果关系,更不是被害医生的过错导致的,因此,这样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害人过错。

  看到这样的新闻,让人愤怒,同样,更希望严惩行凶者。最后,事情是否如报道的样子,以官方通告为准,但是更希望医生被害是假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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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曝武汉儿童医院一医生被砍伤#

第2位网友观点:

  “太冲动了!”广西柳州,一男性专科医生在医院值班时,被一名患者持刀袭击后,不治身亡。据极目新闻报道,53岁男科医生梅某,家人都住在湖北武汉,其在柳州某男科医院,已经上班十几年。

  6月21日晚上8时许,梅某在医院值班时,被一名患者持刀伤害后,逃到一楼向工作人员求助。不幸的是,即便医护人员已经对梅某及时抢救,但梅某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被宣告身亡。目前,警方已对此立案侦查。

  说起是发生在男科医院的刑事案件,或许许多网友第一反应,就是患者可能在医院被“乱收费”、“治疗效果未达到预期”而引发的。

  但是,法律讲究的是依法维权。对于上述这两种情况,患者持异议的,可以先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来表达诉求。实在不行,我们还有《民法典》可以信赖。

  总而言之,持刀伤人,一定不可取。就本案而言,要么就是故意伤害罪,要么就是故意杀人罪追责,更可怕的是,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致人死亡的,起步量刑就是10年以上,最高都可处死刑。

  强调一点,可能在患者心目中,梅某存在过错,即可能涉及到“乱收费”、“治疗效果未达到预期”等问题,但这并不能以患者的角度来判断。

  从法律角度来说,认定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二是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换而言之,梅某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需要警方和主管部门经调查取证后,方能下定论。但即便梅某是存在过错,也只能对患者从轻处罚,并不能免除刑罚。

  最后,“人生在世不如意事常八九!”所以无论我们遇到任何事情,务必要冷静,即便是受到委屈,我们也应该要相信法律,用法律来维权,切勿冲动。因为冲动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让自己更被动,甚至是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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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号周刊# #柳州头条##广西一医生疑值班时被患者杀害# 头条热榜

第3位网友观点:

  弑医:患者无良?医生无德??

  中午一块吃饭的时候,两个同事因为家属患病,打算转省院的同事问家属已经出院同事经验,家属已经出院的同事问:有没有熟人?谁介绍你去的?得到答复后,同事说:介绍的医生你怎么着有个意思吧?接待你的医生,你也得有意思!他说:他家属在当地医院确诊后,医生说,他们可以做,病情是这个情况,都会处理,但,关键是医生技术、经验………。同事听了这话,要求转省医院,因为是当地医生介绍的,本来需要一个星期的预约三天就住上了院、协调好了专家动了手术,病人出手术室时,主治医生问谁是病人家属,同事弟弟妹妹围着医生说他们是,医生巡视了一圈,问谁是签字的家属,恰好签字家属去了厕所,同事打电话让他抓紧回来,等见到签字家属后,医生说:手术很成功,一切都好。然后签字家属掏出了红包(有过类似报道:这个应该是外聘专家的辛苦费吧?)。同事家属出院办出院手续的时候,接到相关科室电话,让他们又去了相关科室,问:检查费用交足没有?交了多少钱?钱交给谁了?男的?女的?在得到同事的答复后,相关科室才让他们走的。同事说:医生一直处在患者家属的立场介绍方案,做此类检验的好处优点是什么,缺点是什么?此方案不属于报销范围之内,为什么这样做,为什么费用这么贵,同事说,作为患者家属的心情,为了病人好,只能这样做!病人的这场病,他花光了他准备结婚的钱………

  医生真的没有逼你做什么!!可一场病,完全不由自主的听从安排,八万块钱的病,仅仅报销了三万多块钱。设身处地,人在那个时候是不是孤注一掷的“赌”一把的心理?一但家破人亡、人财两空,赌红眼的人会不会铤而走险,不计后果的报复??

第4位网友观点:

  江西吉水县,一家医院的医生胡大夫被人用刀子捅刺多刀,倒在了病床上,事发后,嫌疑人曾某被当场控制,目前胡医生正在抢救,据知情人称:嫌疑人刀子长达10寸,往脖子上扎了三四下,背部和胸部扎了四五下。

  目前来看,嫌疑人为何伤害医生我们不得而知,胡医生的伤情如何也还是未知,但是,曾某的这种行为,无疑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身体权的犯罪行为。

  嫌疑人曾某构成何罪?

  首先,嫌疑人曾某用刀捅刺他人的行为,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由此造成了受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就会面临《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从本案来看,被害医生的伤情已经至少是重伤,那么嫌疑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次,要看曾某用刀子捅刺的部位和次数,本案中,曾某对着脖子捅刺了三四下,而脖颈部位,又是危险区域,很容易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是死亡这样的结果,而且,如果捅刺的部位都是要害部位,而且是很多次,那么显然,嫌疑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目前被害医生正在抢救,由于并不清楚其是否具有生命危险,因此,如果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就会认定为曾某实施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经过抢救挽救了胡医生的生命,那么就会认定为曾某实施犯罪未遂,由于抢救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得逞,因此会被认定为未遂。

  第四,曾某被当场控制,就要看曾某在实施了犯罪后,是放弃侵害其他人,将刀子扔在地上,等待警方到来的,那么其行为就会构成自首,如果在逃跑或者持续侵害时,被他人制止并控制住,那么其行为就不会认定为自首。

  目前曾某的犯罪动机没有披露,不知道是否因为医患矛盾引发还是个人原因,但是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曾某用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手段,对此,你是如何看待本案的?

  #江西一医生被捅伤 嫌犯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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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位网友观点:

  【涉嫌故意杀人,#南大二附院恶性伤医犯罪嫌疑人被批捕#!】2月1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恶性伤医案,经审查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裴某堂批准逮捕。

  裴某堂,男,1944年出生,南昌县人,退休工人。2016年1月,裴某堂因高血压等疾病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系本案被害人曾某某(女)。出院后,裴某堂无端猜疑曾某某用药存在问题致其病情加重,故怀恨在心,蓄意报复。

  2021年1月27日11时40分许,裴某堂经事先准备,携带装有“灭多威”农药的兽用注射器来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诊室,对正在坐诊的曾某某扎刺并注射农药,随后逃离现场。当日14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县冈上镇将裴某堂抓获归案。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于案发当天派员提前介入,参与案情分析、前往医院了解被害医生状况,从侦查方向、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同步引导侦查取证。(南昌东湖检察微信公号)

第6位网友观点:

  江西吉水县,一副主任医生被他人在医院连捅三刀,目前正在进行抢救,犯罪嫌疑人也被警方控制。

  那么,该副主任医生构成工伤吗?犯罪嫌疑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呢?

  【杜律说法】

  首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即便客观上并没有将人杀死,那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属于杀人未遂。

  具体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持刀伤人,而且是连捅三刀,因此,毫无疑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具有杀人的故意的,而不仅仅是伤害的故意。

  如果本案中的副主任医生经过抢救后,保住了生命,那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将会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从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连捅三刀后,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那还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当然,如果不幸最终还是发生了,那犯罪嫌疑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依法极有可能是会被判处死刑的。

  再来看看本案中的被害人,医生作为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医院内受到他人的故意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属于工伤。

  因此,医院应主动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医院超过30天不申请的,则本案中被害医生(或家属)自己也可以依法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就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在现在这个疫情还未结束的时候,居然发生这样的恶性伤医事件,实在令人痛心,太伤天下医者的心了,不严惩真的不足以平民愤。

  在此,也希望办案机关能够从快、从严处理本案,以慰天下的医者仁心!

  #江西吉安发生伤医案 一医生抢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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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位网友观点:

  近日,北京三中院依法宣判了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20年1月,崔某国携带事先准备的菜刀,来到正在为患者检查的陶医生的诊疗室,趁其不备,将其砍成重伤,并将前来阻拦行凶的三人砍伤,事发后,崔某国在现场等待警方的到来。

  这是一起因医患矛盾引发的悲剧,因治疗效果没有达到预期,便对医生产生怨恨,进而伺机“报复”。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国在医院这样的公开场合,携带事先准备的菜刀对被害人进行砍刺,具有事先策划、而后实施犯罪的过程,因此是有预备的故意杀人行为。

  在对被害医生进行捅刺的过程中,在遭遇他人阻挡的情况下,又伤及无辜,对无辜的人实施伤害,那么这样的犯罪行为,无疑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救治及时,被害医生经过治疗后康复,实际上对于被告人崔某国来讲,这是不希望发生的,是犯罪未遂,加上其本人在作案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等待警方的到来,因此被认定为自首,两个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最终被判处了死缓,当然依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最少也要在监狱度过17年。

  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医患矛盾,当然,不能也不应该推定一方存在过错,医患双方更要互相尊重和关爱,促进医患的沟通,以积极健康的心态解决矛盾与纠纷,开辟出新的、快速的解决医患矛盾的第三方机构,从而让医患矛盾解决于萌芽状态。

  #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宣判#

  #砍伤陶勇医生罪犯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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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位网友观点:

  【#乐山高校女生遇害家属发声# :嫌疑人作案后打电话给死者母亲】12月29日,四川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一名女大学生在校内身亡。#警方通报乐山职院女生遇害案#称,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刑拘。据了解,死者为19岁的护理系在校学生张某。医生推测,张某系被掐住脖子导致窒息死亡。死者叔叔表示,张某是独生女,“事发当天,张某妈妈收到一名陌生男子用女儿手机打过来的电话,对方说自己杀死了张某,一会儿就去自首。”四川乐山女大学生校内遇害身亡 嫌疑人事发后致电死者母亲:“我杀了你女儿” - 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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