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银川头条#网友提问:银川金凤区彩虹湾六年未能办理房产证

银川汇丰彩虹湾小区的房产证办不下来一事,从2017年起就有业主多次反映,相关部门反复答复会督促尽快解决,但到现在仍没有解决,还要让老百姓等多久呢?最近的一次是今年三月份,城建局答复说增容费没有补缴,现在又将近一年过去了,开发商还没有补缴吗?如果开发商不补缴,业主们就一直等下去吗?就没有措施让开发商把该尽的义务尽到吗?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回复:

网友您好!

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张柱书记的留言收悉,经过我们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金凤区彩虹湾小区由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开发建设,因延期交房、不能办理房产证造成群体性上访。目前,该项目因在建设过程中增加该项目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991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8万元,汇丰公司至今未补缴,造成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不能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导致办理首次登记资料不齐全。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权利人需先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首次登记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测量报告、规划总平面图等相关办证资料。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已多次督促汇丰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该公司拒不配合,且要求减免土地出让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第二条之规定:“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目前,我局正在积极与该公司对接协商,力争尽快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推进问题化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如还有问题可咨询银川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5556589)或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电话:5555928)。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近日,国家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的通知》。其中提出,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也就是说,城投、城建和城轨等地方国企单位禁止为土地市场“兜底”。

#临沂头条#平邑一国企208万/亩受让2宗土地!

平邑今日成交2宗国有土地,受让人为平邑县宜居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两宗土地面积共计35亩,成交价7286万元,折合每亩208万!

财政部10月份下发《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的通知》已经明确禁止“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巧立名目虚增财政收入,弥补财政收入缺口”。临沂已经有多个县区近期的土地成交均为国企单位。至于是否是《通知》禁止的,还需要再等待一段时间看地块的开发情况!#上新了楼市#

#土地出让金划转税务征收 有何影响#2021年6月4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一时间引发广泛热议。

一种观点认为,还通知规范了土地收支管理,强化了税费征收的严肃性,能够避免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税务部门是中央直管,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进行了调整,那么调配也会受到影响。地方政府如果不能自由支配土地出让的收入,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积极性降低。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下方留言评论。关注我@法科生 带你从法律的视角解读身边事。

盘后消息,财政数据,多为下降

【财政部:1-11月证券交易印花税2549亿元 同比增长3%】财政部数据显示,1-11月车辆购置税收入2218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2.2%。印花税412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8%。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254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5209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3.8%;土地增值税586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房产税32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耕地占用税114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城镇土地使用税203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5%。

【财政部:1-11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1174亿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24.4%】财政部数据显示,1-11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60161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1.5%。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85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9%;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5630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2.8%,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117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4.4%。

财政部数据显示,1-11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5518亿元,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6.1%,按自然口径计算下降3%。

这三条消息,对明天的行情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减少,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并且幅度较大。证券交易印花税,小幅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小幅减少。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原则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使用”。基金支出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在收入减少时,对股市也是一定的利空,但是今年前几个月,一直都是在减少,所以这个利空也是短期的,随着经济发展,数据还是向好的方向发展。

明天的行情,还是与汇率变化及盘后消息的叠加效应。

个人观点,请多指教!

#土地出让金划转税务征收 有何影响#很多媒体在解读这个事情的时候,都犯了标题党的毛病,或者基本不看通知全文。

在这则通知的第8条,有明确指出“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这个意思就是,除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对象发生了变化,但征收之后的使用范围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仍然还是归地方使用。

现在各地方的债务如此严重,并且各地方仍然是依靠土地出让金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

这种情况下,如果真一刀切把土地出让金拿走,地方马上就分分钟债务违约给你看。

所以,这则通知并不意味着土地财政的结束。

但这则通知意味着我们开始给地方头上加戴了一层紧箍咒。

会大大降低地方在操作土地出让金的时候,这种违规的可操作空间大大减低。

此外,这次征收对象的改变,虽然最终使用对象不变,但通知明确指出,土地出让金将统一收归国库,由央行的国库体系来负责经办,也就是说地方后面使用土地出让金,只能从国库里支出进行。

这样可以全国联网并统一了各地方土地使用金的收支情况,打破之前的信息孤岛,并且能更加清楚地掌握地方的实际财政情况。

这实际上,都是在为未来房地产税的推行,在先铺好地基。

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是先天然会带有这种,更便于对富人加税,而对普通民众影响较低的优势。

我们当前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税收有70%来源于间接税,这不利于对富人加税,因为间接税是累退税,富人和穷人都是一样的征收比例。

我们未来税改,就是要朝着便于给富人加税的直接税去改。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在当前贫富差距越发严重的情况,富人们还是要多承担点社会责任,为税收多做贡献。

头条热榜

近日,据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因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资金被挪用于置换股东土地出让金支出,被罚款人民币25万元。

这是一起商业银行违规事件,当事银行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按照《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不得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亦不得采取其他的措施偷梁换柱。而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分行擅自将贷款资金挪用于置换股东土地出让金支出,这是不允许的。作为股东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支出,是应当有一定要求和条件限制的。

在本案中,义乌分行的该笔股东土地出让金的支出肯定是有问题的,在其他途径都办不好的情况下,该行才将贷款资金挪用于土地出让金支出。这种行为违反了经营原则,加大了商业银行本身的风险。

银保监会作为银行的监督和管理机关,有权对商业银行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作出监督和处理。因此根据义乌分行的具体情况,中国银保监会金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分行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处罚。

这也可能是对于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进行处罚的第一例,给整个银行业做到一个警示作用。不要认为只要不违法、不犯罪就没有事了,作为商业银行不用心经营、不审慎经营,照样会承担责任的。之所以这样做,就是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就是杜绝有些银行随意转批贷款的行为,也就是为了更好地防范银行业经营风险,为储户和人民利益负责,切实维护金融秩序。

金华监管分局的处罚,这只是对于银行方面的处罚,对于该支行的有关责任人因为有失职和渎职或者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罚或者是纪律处分。

当然,被处罚人和被处罚的因商业银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的银保监会进行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无论怎么做?违法违规就应当受到处罚。

财政部:“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

这是财政部最近发布的一则通知里的节选内容,为什么我要贴出来呢?因为既然财政部专门发通知明令禁止就说明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事情。

今年各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太理想,原因很多,既有增值税留底退税等减税措施导致的,又有疫情影响企业、个人收入引发的,还有房地产市场萧条使得地方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同比大幅减少造成的。

从全国范围来看,1-8月政府性基金收入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为3.37万亿元,同比下降近三成。

四季度是用钱高峰期,财政收入不及预期怎么办呢?有些地方还是指望着“土地财政”,希望靠卖地增加财政收入以弥补地方财政的缺口,于是就出现了一些打擦边球的操作。

最典型的就是地方城投公司拿地。

城投公司虽然不是政府但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城投公司就是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主要负责实施造桥修路等公益性基础建设。

既然是公益性的自然就没什么收入,所以城投公司平时主要是靠财政收入支撑的,发行的城投债主要靠财政拨款偿还。

今年的特殊情况是房地产行业萧条,土地使用权卖不出去,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流拍,城投公司站了出来买下土地。这种操作模式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前面说过城投公司是政府出资设立的,出售土地的是当地政府,城投拿地不就变成了自己人卖给自己人吗。

如果是公益性的用地问题不大,城投本来就是干这个活的,可现在一些地方将商业、住宅用地使用权卖给了城投,城投又不会去开发,结果变成了储备土地。

第二,城投的钱是哪里来的?除了国资设立时的资本金外大部分是发城投债筹来的。

借的钱是要还的,财政收入本已不足该如何还呢?只能借新还旧,但如果借得多了新债卖不出去、没有增量资金置换旧债是会暴雷的。

再回过头来看看财政部通知中的关键词,“举债”、“国企购地虚增土地出让收入”,矛头不就指向城投公司发行城投债买入当地土地使用权以提高财政收入吗?

今年的财政处境确实不容易,财政部也知道,但这不意味着可以打擦边球,用高风险方式弥补财政缺口。各地政府应该开源节流,找寻新的财政收入点,不是走依靠“土地财政”的老路。

如果一时半会没法开发出税收新路径,那么只能在“节流”上多下功夫,比如进一步减少“三公”经费等不必要的支出,做好过“紧日子”的准备。

另外,加强打击偷税漏税行为,比如搞清楚明星、网红们是否纳税,是否足额纳税等问题,发现没有在税收上出问题的,有一个算一个,该罚款的就罚款。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关注、点赞@王五说说看 ,您的支持是对原创最好的鼓励!

土地出让收入划归税务征收,只是一个技术性调整。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但土地出让收入,还是会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则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土地出让金收入划归税务征收,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土地收支“不透明”。此前市场中流传的地方政府返还开发商土地出让金等,以后很难操作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对于案涉《 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否效?

本院认为:珲春市政府与富民公司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珲春市政府在位于珲春市××路以东、珲春河以北英安镇东关村部分区域内土地进行收储,富民公司负责投资,在收储土地后,珲春市政府返还富民公司投资款项,并由珲春市政府和富民公司按照4:6的比例分割获得的土地收益。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民事法律规范相关规定审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效力。一方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本质上是珲春市政府为利用来自富民公司的民间资本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而签订的行政协议,一般而言,此类协议的合同目的不具有违法性。原审法院以珲春市政府与富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整体违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土地储备完毕后的土地收益应当列入预算由财政统一支配的规定,致使土地收益分配给富民公司,没有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全部无效确有不当。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具有可分性内容的行政协议,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合法部分的效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有关“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部分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原审法院应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审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各个条款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或者存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形。

本院认为,富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7150号

关注@常凤江律师分享法律知识。

本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