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最新49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个人所得税...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最新49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00问 推荐:【编辑推荐】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编写,选取基础、常见、关键的问题,用专业、通俗的语言进行解答,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解答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内容介绍】本书从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个税有关的疑惑及困难出发,结合已经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暂行办法》,选取最值得关注、最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详细、明了、简单易懂的解答,介绍个税及专项扣除基本问题、适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各种事项等。【作者简介】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企业所得税预缴: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1.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低于15%;2.地级市不得低于10%;3.其他地区不得低于5%;4.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财税多多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出台,《纲要》指出,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接下来高收入者的纳税情况必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一直以来,我们国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基本上是工薪族,一些高收入者反而纳税少,这是因为他们有很多办法“避税”,而工薪族却无法“避税”,国家通过对税收调节和监管,就是要实现社会的更加公平,以达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当然,对于民众来讲,目前的免税起征点也还是太低了,希望国家能考虑社会生活成本的现实,提高纳税起征点,让民众幸福感更强。

#益政策# 国务院修订条例,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吉林出台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南印发举措,设立3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来源:人民日报

速看!台风过后,这些税惠政策能帮你减少损失!

阳江税务  2022-08-26 19:28 发表于广东

台风“马鞍”刚过境,受极端天气影响,个人和企业极易遭受损失。你知道自然灾害过后有哪些税收政策可以降低损失吗?跟着阳税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延期申报、缴纳税款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个人所得税

4、个人获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5、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6、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企业所得税

7、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房产税

9、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车船税

10、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税种

1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第三条

1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三条

本期制作团队

策划丨陈斌权 文案丨石津铭

图片丨梁文静 编排丨陈鸿霖

校对丨周洁媚 审核丨陈明选

供稿丨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编发丨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珠海市某医院人为控制税负被税务稽查罚款近900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Q8K3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珠税稽 罚 〔2022〕 2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间,人为按收入的5%作为当期利润,倒算出当期成本费用后入账,但在实际进行纳税申报时,申报的收入、成本又与账上记载的不相符,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税前列支食堂费用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以及虚报收入、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并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应调增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380,714.30 元,调减营业成本18,610,000.00 元,调减未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505,388.80 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496,103.10 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4,874,025.78 元; 应调增你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7,622,275.78 元,调减营业成本17,110,000.00 元,调减未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155,293.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887,568.78元,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6,613,643.35 元; 应调减你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4,648,883.44 元,调减营业成本29,200,000.00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551,116.56 元,应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6,541,747.60 元; 上述少缴税款合计18,029,416.73 元,你公司分别在2021年11月22日至24日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17,864,246.28元及滞纳金。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17,864,246.28元的行为,属偷税,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17,864,246.28元50%的罚款,即8,932,123.14 元。

罚款金额(万元): 893.212314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例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没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表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如果企业有软件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找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测试机构(如:腾创软件测评)出具《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作为证明材料,这样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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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税法#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样规定,体现了两个原则: 

一是必须是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 

二是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上述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特殊情况的认定

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

对这些企业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企业合并后纳税人的认定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己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四、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认定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五、企业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认定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结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来源:中税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惠税一稽限改〔2021〕43号

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6KAY20):

你(单位)发票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限你(单位)于2021年9月22日前你单位涉嫌取得的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份(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12710534、12710535,涉及金额:198796.17元,涉及税额:33795.35元),已被深圳市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述虚开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的15日内向我局提供对应发票入账的会计账册、记账凭证,2017-2018年度成本核算账务资料、201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等进行纳税调整核算。

如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材料,视为逃避税务检查和拒不提供纳税材料,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核定你公司应纳税额。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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