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矿长安全资格证,矿山安全员资格证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陕西神木:煤矿无证采煤,为毁...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矿长安全资格证,矿山安全员资格证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陕西神木:煤矿无证采煤,为毁灭证据不惜炸矿?

  近日,鄂尔多斯市钰龙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龙公司)几名股东反映,2019年5月27日,陕西省神木市响水河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将采煤事宜承包给山东隆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隆源公司租赁钰龙公司的机械设备用于采煤。

  2020年8月,为化解过剩产能,神木市响水河煤矿被列入关停名单,要求限时封井关闭。2020年9月30日,神木市响水河煤矿的安全许可证被吊销。但是神木市响水河煤矿、山东隆源公司并没有停止生产,仍然继续公开采煤。

  截至2021年1月,该矿因临近煤矿非法盗采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舆论哗然。

  为了平息舆论,2021年1月14日,神木矿业管理部门突然炸毁响水河煤矿,导致钰龙公司价值4000多万元的机械设备被永久性地埋入井下。事件发生后,响水河煤矿、山东隆源公司互相推诿,至今未赔偿钰龙公司的机械设备损失及拖欠的设备租金,给钰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00多万元。

  据了解,神木市响水河煤矿自2020年9月30日被关停,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到2021年1月14日煤矿被炸毁,在长达3个半月的时间里,响水河煤矿、山东隆源公司共非法盗采原煤11万吨,价值高达1.65亿元左右。正是由于存在非法盗采行为,为了毁灭盗采国家资源的证据,该煤矿仓促间急于关停,甚至不惜用炸矿的方式逃避罪责,导致租赁钰龙公司的设备无法撤出,后又拒绝照价赔偿,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和媒体的关注。

  专家说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神木市响水河煤矿自2020年9月30日被关停,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在长达3个半月的时间里,仍非法盗采原煤11万吨,价值高达1.65亿元左右,属于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属非法进行煤炭生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另据获悉,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其中第四条突出强调了矿山安全领域的责任追究问题。结合近期矿山安全的新形势、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神木市响水河煤矿、山东隆源公司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如此猖獗,给国家矿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朱瑞)

阳煤二矿矿长被罚款10万元,矿井被停产整顿、扣证、罚款204万!

​2021年5月25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对阳泉煤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矿进行检查。

​该矿:

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

2.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2.责令停产整顿 3 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人民币199万元 整。

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204万元整、责令停产整顿3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阳泉煤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矿矿长李 XX被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余姚教育局长,小官巨贪案着实让人愤慨,居然贪污3亿之巨。许多网友呼吁恢复对于贪官的死刑判决,让他们有一些敬畏。

另外,对于教育局长,校长之类的职位,要谨慎选择,教育事关千家万户,影响巨大,应该建立职业资格任职条件限制,应该如金融业银行行长,矿山矿长等,要有任职资格证,不能什么人都可以担任。

安全无小事,每次安全事故都是由隐患累积而成的。

昨天上午刚好看到一个安全事故案例,说是电焊工无证操作,导致建筑材料火灾,造成了8人死亡,是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法定代表人被刑事了,还有好多个直接和间接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我觉得这些人都是法盲或心里就不把人看成是人的。安全生产法都说得很明白了,无电焊工操作证,不得上岗作业,岗前不培训不交底也不能作业。操作人员自己不知道?班组长不知道?安全员不知道?部门负责人不知道,公司管理层不知道?他们都知道,全部人都知道无证作业是违法,而且还知道动火作业区域的建筑材料都是易燃的。但是就是心存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出安全事故。

不管是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还是安全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培训,都说要严禁无证作业的行为,然而却是屡禁不止。就像无证驾驶和酒驾一样,当事人都知道不合法,但是就是觉得自己运气不会那么差,真的被捉再说。

昨天下午听说有外来施工人员进公司车间作业,还有动火作业,由于早上刚看了个无证作业导致火灾的安全事故案例,心想还是去看看吧,虽然说公司规定谁叫来施工谁负责,自己挂了个安全工程师的名头,如果出了事故也跑不了。

我就去现场核查了一下外来施工人员的资质备案资料的一致性。发现有一个动火作业人员,和申请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里的电焊工人员头像不像。

我先问委托施工人员到公司作业的生产部门现场的安全负责人,有没有核对过动火作业人员的电焊工操作证,生产部门安全负责人告诉我他已经看了,证书是在有效期内的,没问题。我就问他现在来施工的人和动火作业审批的人不像,有没有核对过身份证信息?

生产部门安全负责人告诉我说他没留意,然后就去问施工方是不是换电焊工来作业了?

施工方说提交给备案的电焊工家里有事,请假回家了,就叫了一个对电焊操作很熟练的人过来替代。

我问施工方这个替代的人有电焊工操作证吗?拿来核对一下。

施工方说还在办,还没办下来,但是他已经做电焊好几年了,很熟练的,没问题的了。

我信你个鬼,我告诉他们人证不一致不可以作业。

生产部门现场负责人说这样耽误工期的,而且人家人都来了,不能让人家干等吧,现在找人也来不及了。

我又问生产部门现场负责培训了吗?生产部门现场负责人拿给我一张外来作业人员培训表,发现没签字,他就叫外来作业人员签字,当着我的面作假。

我记录了核对结果电焊工无证,拍了照,并写了人证不一致不准作业的要求,告诉他们无证作业安全生产法的处罚要求,让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我就回来了。

今天上班去看了一下现场,已经完成施工了,我找生产部门现场负责人问是不是来了有证的电焊工,现场负责人笑笑说工作完成就好了,管那么多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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