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回杀妻的故事(颜回说法:胡锡进谈卖20元芹菜被罚6.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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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20元罚款6.6万元,天价罚单为哪般?”陕西榆林,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他们以每斤4元的价格销售了5斤芹菜,却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6万元。
原来,市监局经过抽查,发现罗某夫妇销售的芹菜检验不合格,而罗某夫妇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
随后,市监局以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为由,决定对罗某罚款6.6万元。
据报道,当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累计罚款100多万,而涉案价值都不过几十或者几百元。
案发后,有人认为,当地市监局为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依法对经营不合格食品商贩进行处罚,没有一点问题。
而有人认为商贩固然有错,但源头在于供货方,市监局应该追踪溯源,对供货方进行处罚,而不是对商贩。即使要对商贩进行处罚,也应当处罚适当,而不是进行天价处罚。
实际上,如果仅从法律规定来看,市监局处罚确实没有问题。
《食品安全法》124条规定: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案商贩违法经营货值20元,不足一万元,市监局在5到10万元的处罚标准区间对商贩处罚6.6万元,看似完全合理。
但是请注意,行政处罚法有几个重要原则,第一、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本案市监局对罗某夫妇的处罚和某地对小餐馆对出售拍黄瓜罚款5000元如出一辙,虽然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却没有实现社会效果,在疫情之下,给广大小商贩经营带来巨大压力。
因此,媒体曝光后,当地市监局承认他们对罗某夫妇处罚不当,表示以后会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
那么向罗某夫妇一样的小商贩遇到类似问题,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第一、本案由于罚款金额超过5000元,罗某夫妇可以向市监局申请听证,请求减少罚款;
第二、本案属于行政处罚,罗某夫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机关调整罚款金额;
第三、行政复议被维持后,罗某夫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信法院看到如此高的罚款金额,定会做出调整。
最后,食品安全大于天,市监局加强对小商贩监管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请注意,罚款不是目的,教育引导小商贩提供安全食品才是最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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