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有哪些内容(过错推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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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规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过错推定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
2、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3、在饲养动物损害中,动物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4、在物件损害众人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确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才可获得赔偿。这在某些难以举证情况下,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不利。为弥补这一缺陷,法律上就产生了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推定,就是指若原告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利益,也可更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可见,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实际上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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