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导游证核准办理 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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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取得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3)有民事行为能力;4)无传染疾病;5)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含过失犯罪);6)未被吊销导游证。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两年以上,加盖公章。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复印件,原件各一份。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接收清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市旅游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旅游局备案并制作《导游证(IC卡)》;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的通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各受理点领取《导游证(IC卡)》或不予批准的通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致电各市、区旅游局预约。(号码见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2)申请人到各市、区旅游局(蓬江区、江海区到市旅游局)提交资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清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1.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并转报市旅游局作出审查。市旅游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旅游局并同时报广东省旅游局备案;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市、区旅游局领取《导游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新会区会城古榕路7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旅游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关于实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
第三点第四款、附件2第三点第四款:
导游证核准:从2012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的《申请导游证(IC卡)登记表》(附件2)。由各市旅游局按规定对申领导游证的人员资料进行审核并备案,导游证有省导考办统一制作,联系人:赵-斌,联系电话:020-87513688,QQ:632485876。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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