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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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injuredinroadtraffic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