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国土部关于征地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国土部关于征地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征收人拆除房屋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于某的房屋位于陈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和连霍高速征迁项目范围之内,渭滨区政府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部分第十五项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三部分第七项规定:“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须以落实安置补偿为前提和基础。本案中,于某与渭滨区政府虽然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但该协议仅约定了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等,并未对安置补偿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之后,渭滨区政府就具体的其他实质性安置补偿事项,未再行与于三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安置行为。且本案中,渭滨区政府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在此情形下,渭滨区政府拆除于某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于某上诉主张渭滨区政府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渭滨区政府提出依据《拆迁过渡协议》于某已经放弃了其房屋权利,再行主张渭滨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与事实不符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答辩理由,因缺乏政府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已经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安置这一前提和基础,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渭滨区政府拆除上诉人于某房屋行为违法,但因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渭滨区政府拆除上诉人于某房屋系依据《拆迁过渡协议》实施的合法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行初96号行政判决;二、确认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拆除于三虎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陕行终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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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位网友观点:

  “先补偿,后拆迁。”这是最高法公布的一起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即便签署农村宅基地《拆迁过渡协议》,要以补偿安置为前提。

  一、基本情况:

  李某德系宝鸡市渭滨区甲村村民,在其所在的村民组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2013年12月25日,渭滨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发文成立了甲村城改办,对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2015年9月16日,李某德与甲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全村实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对于李某德住房面积做了确认,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同时,还约定李某德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交由甲村城改办实施拆迁。

  2015年10月2日,李某德将房屋腾空并向甲村城改办交付住房钥匙。

  2016年9月11日,甲村村委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李某德的房屋。

  李某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于2016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渭滨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

  市中院一审认为,渭滨区政府拆除李某德房屋系依据《拆迁过渡协议》实施的合法行为,判决驳回李某德的诉讼请求。

  李某德对事实认定、裁判结果均不服,提起了上诉。

  区政府认为一审虽然裁判结果正确,但是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也提起了上诉。其理由是:

  1、拆除房屋的是甲村村委会委托的拆迁公司所为,并非区政府。

  2、因李某德不及时腾退房屋导致不能交付土地,安置住房不能如期开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村委会才决定拆除房屋。

  二审庭审中查明:

  依据甲村村委会与城改办签署了“村改项目开发建设协议”,结合实际操作过程,认定村委会系受区政府委托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李某德房屋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区政府承担。

  区政府在实体上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在程序上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李某德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启示

  首先,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主要法律依据附后)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但该协议仅约定了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等,并未对安置补偿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之后,也未再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安置行为。

  其次,要进行强制搬迁和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在法院没有做出准许强制执行裁定之前,区政府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通过这个案例,在有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我们可以给他什么建议呢?

  欢迎关注、点评、转发,谢谢!

  附:

  主要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三部分第七项规定:“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第3位网友观点:

  拆迁遇到跟踪、骚扰、断水断电等 “软暴力”,你该怎么办?

  北京史西宁律师

  近些年来,拆迁一直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话题。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地区的拆迁方片面追求拆迁进度,有时候会采用跟踪、骚扰、断水、断电等方式扰乱拆迁户的正常生活,给拆迁户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进而逼迫其签订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或在拆迁户搬离房屋后直接实施强拆行为。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对老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我们不禁要问:真遇到这事,我该咋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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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要提醒广大拆迁朋友们的是,做好以

  下几个方面,就算遇到上面这种情况,也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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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拆迁户心里要明镜似的,明确拆迁方任何的逼迁行为是违法的。依据《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居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等方式逼迫拆迁户搬迁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图片

  另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相关规定,采取野蛮手段逼迫搬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拆迁朋友们要熟知这些法律和政策依据,最起码知道我们背后有法律为我们撑腰,与拆迁方逼迁人员据理力争。

  其次,拆迁户还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与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本条例实施逼迁的行为,拆迁户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逼迁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都有不同程度的威胁,而保护公民上述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

  逼迁带来的危害往往具有紧迫性,而且拆迁方进行逼迁一般都是有组织的,我们作为个体的拆迁朋友们,遇到这些拆迁“软暴力”时候,也不要采取过激的手段,以防有理变没理,这个时候,拿起电话拨打110进行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同时要保留好我们报警的证据,警察出警处置情况的相关的书面凭证,这些材料也是以后我们合理合法维权的重要证据。这一点朋友们要切记。

第4位网友观点: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第5位网友观点:

  #洛阳头条#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九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1〕37号

  根据洛阳市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涧西区重庆路街道谷东社区等2个街道、2个社区集体土地5.2758公顷,其中农用地3.0512公顷(耕地2.3884公顷、园地0.0020公顷、其他农用地0.6608公顷)、建设用地2.1483公顷、未利用地0.0763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地范围:东至谷东社区集体建设用地,西至王湾社区集体建设用地,南至谷西社区集体土地、谷东社区集体土地、西工区白湾社区集体土地、西工区枣园社区集体土地,北至谷西社区集体土地、谷东社区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项目批准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涧西区重庆路街道谷东社区集体土地3.2253公顷,其中农用地2.3146公顷(耕地1.9477公顷、园地0.0020公顷、其他农用地0.3649公顷)、建设用地0.9107公顷;

  拟征收涧西区武汉路街道谷西社区集体土地2.0505公顷,其中农用地0.7366公顷(耕地面积0.4407公顷、其他农用地0.2959公顷)、建设用地1.2376公顷、未利用地0.0763公顷;

  涧西区政府拟组织区建设局、重庆路街道办事处、武汉路街道办事处、洛阳市西苑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社会风险评估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涧西区政府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相关单位及拟征地社区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6位网友观点:

  【如何举报政府违法征地行为】

  政府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应该反应到上级政府,逐级反映直到国土资源部。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7位网友观点:

  周至 再发土地征收预公告!看看这次是在哪里

  周至县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预公告

  周征预告字〔2021〕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相关规定和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前提下,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周至县二曲街办镇东村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面积1.0752公顷(具体用地面积、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本次公告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13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周至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对土地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特此公告。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第8位网友观点:

  怎样认定和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抢栽、抢种及抢建行为?

  法律分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已失效)第9条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上述规定将抢栽、抢种以及抢建行为和正常地使用土地的行为在时间上进行了区分。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为时间点,在此之后在拟征地上的栽种行为和建筑行为视为抢栽、抢种和抢建的行为,不予补偿。

  有些地方也出台了具体的法规,如长春市政府在2013年发布了《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其中第2条和第7条指出,在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抢建温室、大棚和抢种花草、苗木等属抢建抢栽抢种行为,对此会进行相应的核查和执法。银川市2010年公布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也规定,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将不会得到补偿。

  因此,在征收公告已经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不能够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

  法律依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已失效)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全市范围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全面核查,查处违法用地,整治以抢建抢栽抢种为名,骗取征地补偿等行为。

  第七条 在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抢建温室、大棚和抢种花草、苗木等属抢建抢栽抢种行为。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以后,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土方不予补偿;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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