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条款解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条款解读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2年第 3 号)2022年1月26日发布后,有同事在学习交流分享过程中认为有点晕和烧脑![捂脸][捂脸][捂脸]
对上述3号公告,个人建议与以下几个文件一起学习理解。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104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35 号);
4.《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
6.《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 号)。
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又是一波严监管!!
7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为治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转型发展。
《通知》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加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一是压缩层级。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从事特定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并应当有计划地按照《通知》要求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
二是规范业务
一方面,规范信托公司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的新增业务,并对其存量业务提出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清理工作完成前,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三是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推进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是明确清理期限
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五是梳理备案
应当全面梳理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理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列明时间节点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
六是全程监管督导
各银保监局应当切实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全程督导跟踪,认真审查方案内容,严防信息漏报瞒报。
七是落实到位
本通知中“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目前68家信托机构中有20余家信托公司均设立相关子公司,其中部分头部信托公司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数量不在少数(见图片)
《通知》中所指的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此外,《通知》对信托公司清理期限也做了规定。
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通知》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应当全面梳理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理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列明时间节点安排,明确存续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经审查后实施。
新政对信托公司、业务影响如下:
一 、地产业务
对部分信托公司的地产业务有影响,比如通过信托计划套子公司控当GP的有限合伙来投资地产项目,包装成一般工商企业,这类结构目前业内占比并不多。该文件的发布应该会加速房地产存量不良项目的清理进度。
二、不良资产出表业务
在防止信托公司包装不良资产出表上起到了抑制作用,特别是“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也有可能会造成部分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的部分底层资产风险暴露。”
三、股权投资类业务
对信托公司母公司设立资管计划投资股权项目暂无较大影响,文件涉及到的子公司参与的股权投资业务影响较大,需根据文件开展清理或并表,文件要求4个月内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并表处理需要对投资类型区分对待,如果是子公司设立资管产品投资,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严格判定并表GP责任。
信托者课堂:民营信托的资金池问题,是本轮信托行业整顿中暴露出的最大问题之一,此次新政已明确表明 当下监管层对信托行业的政策趋向是一严、再严,此次兵锋直指之一 便是信托公司的 关联交易,而本次行业整顿远未到终点,对于部分信托公司而言 留给他们的时间不多了......
#中指快评# 保租房REITs加快推进,发起主体、回收资金用途等相关规定出台
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发起主体、回收资金用途、参与方监督职责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1)明确保租房REITs发起人应当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开展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2)净回收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用于其他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项目建设;(3)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回收资金,并承诺监督发起人遵照规定使用回收资金。
《通知》中对发起主体、回收资金用途的相关规定,为规避房地产开发项目变相融资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增加保租房供应,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的形成。
近年来,我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步伐加快,围绕保租房的各项支持政策密集出台。尤其是保租房REITs,其加速推进与落地,对保租房项目“融投管退”的闭环商业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同样在5月27日,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中金厦门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两单保租房REITs正式在证券交易所申报。保租房REITs的进展不断加快,对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也提出了更多要求。本次《通知》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配套政策细节,为加快保租房REITs项目平稳落地提供了有力支持。
信托的终止条件有哪些?
1、信托或信托财产投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信托的管理目标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3、信托被撤销、被司法机关宣告无效或解除;
4、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终止信托;
5、信托财产已全部分配完毕;6、受托人职责终止,委托人或受益人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产生新的受托人的;
7、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本信托终止的;
8、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本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小生活,大财富#
近两年资管业务越来越难做,头部效应越来越明显,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生存”是面临的首要问题,尤其是以非标为主的中小信托,同时还要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2022年是信托转型阶段最关键的一年,也是转型效果最显著的一年。
#信托# #信托者# #财经#
1、整个行业进入大资管时代,大资管时代的到来,信托通道的优势减弱,但是银行理财的天然通道优势逐渐显现,通道业务到达了高峰。多层嵌套不仅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也为之后疯狂的非标埋下了隐患,甚至加剧了信托公司转型的难度。
2、虽然不同的信托公司转型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发展格局都比较接近,通过资管业务的深入布局结合财富管理的发展,再加上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服务信托等方面的创新业务推动,持续做大做强服务信托业务和本源业务的同时布局资管与财务的转型,而部分信托公司财富也将数字化转型作为未来的一个着力点。信托业务虽然受到诸多限制,但是在业务转型途中做过很多尝试,比如股票质押、雪球、FOF、债券产品、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消费金融等等
信托者课堂:
这2018年,资管新规面世以来,去杠杆、去负债、去通道,时至今日,已然五年的时间,单独依托信托牌照优势,很显然是走不远的,这一点在当下任何一家信托公司都不会有所怀疑或止步于此,因此,回归本源,大胆创新才是唯一的康庄大道!
信托行业的资管规模起起落落,从峰值二十七万亿一路下降时至今日已回归正常,仍有21万亿的规模,足以彰显信托行业的活力与生机未来可期!
与此同时,单纯依靠传统信托业务难以为继,而2022年注定是信托行业转型的关键一年,有幸在这一年当中,信托行业的转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如TOF、债券产品、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消费金融这些领域都有不错的进展,更为重要的是,在2022年信托业务新分类诞生,临近2022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金融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关键的一步,相信这也将是2023年信托行业的重点展业方向,是为信托行业的发展,信托公司的转型,信托业务的创新指明了方向!
多家信托公司暂停房地产业务!
2022年1月 信托市场共发生违约事件13起,其中4起是房地产信托项目,违约涉及金额达55.79亿,所占金额比例远超7成! 很明显 房地产信托仍是 2022年信托违约大户!
2021年 如房企融资三道红线、银行贷款集中度管理两道红线以及预售资金强监管的行业政策 样样趋严,可以说行业政策是推动2021年房地产行业开启新一轮洗牌的关键因素,步入2022年 房地产市场从“政策底”转向“市场底”!
虽说2021年底至目前,已有多项政策利好出台 以助力房地产行业化险,如去年底开始监管部门就大范围地放松了信贷政策,包括按揭贷款的放松及利率下调、对并购类债券融资与银行融资的大力支持,以及2月8日央行、银保监会通知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预售资金额度监管改为“重点额度监管”的利好——堪称着及时雨的功能
但房地产行业复苏的决定因素 还是楼市整体意义上的回暖,市场信心的恢复
很显然 时候未到!
环顾当下房地产信托市场,多家房地产信托项目出现违约,比如近来,中信信托 “逼债”世茂60亿元,正荣地产言语反复,前后不一,到期债务兑付与否成谜!
深究其背后的原因
房地产市场洗牌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资管市场也正经历一轮洗牌和重启,仅以信托为例,信托非标转标 是行业趋势所在,传统非标地产业务向标准化转型(真股权地产投资)稳步推进,传统非标产品加速退出市场也是大势所趋!
而推陈出新,优胜劣汰 也是行业转型必经之路,可想而知,2022年一波房企违约正在路上.....
同时,各家信托公司 也各显神通以化解危机!
有信托公司选择躺平——所谓尾部信托公司,资本实力较弱,自身资金量有限 且资管新规下 借新还旧的老路难以持续!
有央企信托 接盘 地产信托,比如光大、五矿! 在其背后母集团资源禀赋支持下,资源整合,从底层资产运作出发,接手可观的项目 自己运作,寻求市场化退出
也有信托公司 以资金池、TOT 或家族信托 先行接盘,从投资人手中接过项目 在寻求于AMC机构合作 缓解病症!
信托公司实力不一,化解手法不一,经济下行 正如潮水褪去 方才发觉 谁在实际“裸泳”!
以上,信托者分享!
#信托者##信托##房地产#
合伙型基金私募基金存续期间,LP如何以减资方式退出
主流:合伙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包括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等多种模式,目前国内所采用的模式多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但因为双重征税问题,基金的募集,通常采用有限合伙的架构。
征税区别——有限合伙企业征一次税,就是在退出的时候个人投资者只交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会涉及到两层税制,在交完企业所得税后,还要缴纳分红时的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管理灵活、税收负担轻、募资方便等方面优势也使得有限合伙企业成为私募基金选择的主流组成形式。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组织。其中,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降低管理人的道德风险,LP承担有限责任便于募集资金。
不过就有限合伙型基金“募”、“投”、“管”、“退”四个基本阶段来说,GP更关注“募”、“管”、“投”,而LP更关注“退”。
有限合伙型基金市场化退出的渠道主要有:
(1)通过所投资目标公司IPO后退出;
(2)通过转让所投资目标公司股权方式退出;
(3)选择合适相对方回购所投资目标公司股权实现退出;
(4)所投资目标公司清算后完成退出;
基金完成清算后退出有限合伙型基金市场化退出的方式也有很多,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完成市场化退出后,LP才能从基金中实现退出。当然其中也不乏有在有限合伙型基金存续期间,LP提出减资退出的情况。
退出减资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是相关法规还没有对减资的可操作性程序以及有限合伙人减资后是否对减资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不过这并不能说明有限合伙人减资没有操作的空间的。
有限合伙人减资相比较有限公司股东减资,是有一定操作优势的,不用履行相关繁琐的程序性要求,可以直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进行减资。不过为保障有限合伙人合法合规地从基金中退出,还需要履行以下步骤。内部会议
01内部会议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首先对减资事项作出内部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型基金减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就是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该项决议,进一步体现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人合性特点。
02减资安排
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以减资方式退出时,根据有限合伙人的退出金额,可以分为全部实缴资金退出和部分实缴资金退出;根据有限合伙人的退出比例,可以分为按照出资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
其中,同比例减资是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有限合伙人的现有出资比例继续保持不变;不同比例减资是各有限合伙人不按照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比例一样的情况下减资金额可以不同,不同比例出资情况下减资金额可以相同,或者有的合伙人减资,有的合伙人不减资,从而使减资后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03修改《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型基金按照上述减资安排达成一致并通过内部决议后,现有的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协议》相应内容作出部分修改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以对基金后续事务作出安排和调整。
04工商变更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属于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范围。在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总的来说,有限合伙企业减资在履行内部决议和做好上述减资安排的前提下,是能够确保减资合法合规的。
不过,多数情况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人如要通过减资方式实现退出,首先还得建立在基金有足额现金财产的情况下,这样才能实现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退出的目的。如果合伙企业减资流程难以办理,建议将减资形式调整为LP的财产份额转让(其给他现有合伙人)。
自贸港创投孵化器:依托海南自贸港对金融科创产业便捷的政策优势,海南知小兵科技成立海南金融科创产业孵化服务中心,分享自贸港的政策及行业资讯为海南引进优质的创投及各类企业。海南知小兵作为国内领先的政企项目服务机构之一,业务涵盖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基金创投,其自有创投孵化器也为各类科创企业、创投私募企业在海南提供设立、金融局审批、ODLP及OFL P等一站式落地服务,助力其享受"所得税双15"政策。
【21解读|规范险资委托投资行为:明确不得要求或承诺最低保证收益】5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委托投资风险,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办法》的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进一步增补完善了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同时,《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21解读|规范险资委托投资行为:明确不得要求或承诺最低保证收益 - 21财经
【多家信托公司参与成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成为转型创新业务中盈利增长点】“信托公司有着自身的优势,是目前唯一可以进行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可以同时涉足金融市场和产业市场,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没有的。由于信托公司本身具有的融资能力,所以信托公司可以以参股的形式选择相关行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此来发挥自身优势。”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栾靖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对于信托公司积极参股成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原因,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在当前转型创新业务中管理费率相对较高,且期限相对较长,不仅能够为信托公司带来相对比较稳定的信托报酬,而且为实体企业提供权益性资金,降低实体企业的负债率。”多家信托公司参与成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成为转型创新业务中盈利增长点-证券日报网
财联社11月7日电,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
1、【发改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
2、【发改委: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发改委: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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