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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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2、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涉及村民利益并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具体包括八个方面:(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经营承包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3、(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4、(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5、(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本村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6、 法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7、对于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上述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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