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宝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吗,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面对各种事物,人们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逐渐形成了一套物权制度,而物权法就是规定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正如民法有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样,物权法也有自己的原则。我将基于我对物权法的简单理解,简要分析一下物权法的原则。

3、 首先,物权法定原则。

4、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式。其主要内容有:(1)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创设。例如,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等。且当事人不得约定法律之外的其他权利为物权。(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设定与物权法定内容不一致的物权。比如所有权的内容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但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享有人的所有权。(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基于其约定而对顶层物权产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地上权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时,所有权的使用会受到限制。而且这种规定不能由当事方根据其协议作出。(4)物权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比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后生效,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当事人创设的其他公示方式无效。

5、 《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是有原因的。究其根本原因,应该从物权本身的性质出发。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是物权人绝对的、公开的、排他的权利。如果物权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当事人随意规定的,那么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活动就会混乱。另一方面,债权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依法达成共识即可随意设定债权,而债权的客体——各种动产和不动产——正是由物权规定的,即物权是债权的基础,只有物权确定了,债权才能合理稳定地存在,这就要求物权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是,如果物权不是法定的而是当事人任意规定的,那么物权就不稳定,以此为基础的债权体系也会分崩离析。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化不仅由其自身性质决定,也是其他法律制度的要求。

6、 其次是一物一权原则。

7、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财产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但不得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的法律原则。理解这个原理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对“一物”的理解。所谓物,是指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物,而不是物的一部分(如汽车上的轮胎)或一个集合(如图书馆);一个是对“一个正确”的理解。“一权”是指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权利,但同一物上可以同时设立多个不矛盾的物权。例如,抵押权和地上权可以在所有权上同时设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在同一物上设立两个以上的非所有权他物权。比如一栋楼价值100万,业主以100万的价格抵押给一个人,再以100万的价格抵押给另一个人,那么第二次抵押无效。

8、 从根本上说,“一物一权”原则是基于确定所有权和解决争端的需要。如果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的内容、种类、效力和变动方式,并为物权的正常运行设置了前提条件,那么物权法定原则就成为物权变动的基础

9、 公示和信任原则分为两部分。第一,公开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物权发生变动(如设立或转让)时,应当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晓物权的变动。与私人对人的债权不同,物权是一种对世界的公权。只有让世人知道物权的真正归属和物上权利的情况(即除了所有权之外还有没有物上抵押权等。)交易能否安全、有序、正常的进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公示方式也必须由法律确定。方法公示原则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关于这一制度,理论上分为登记要件主义,以德国为代表;注册对抗,以法国为代表;妥协,以瑞士为代表。我国的规定是,转让、交付.不动产登记将生效。无论采取何种学说,不动产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等变动都应记载于登记簿上,以供人们查阅,而这恰恰可以达到公示的目的。另一个是动产交付制度。交付仅仅是占有权的转移。一般来说,完整的交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标的物的转让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付协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简单交付、变更占有、指示交付等不切实际的交付大量存在。后三者虽无实际交付行为,但达成了交付的约定,构成概念交付,不影响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所以法律也认可这些交付方式。第二,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一个产权只要公示了,二级产权就会有社会公信力。也就是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公布的内容是真实的,基于第二次的交易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前提是第三方必须是善意的,如果是恶意的,就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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