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刘京梅律师: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担责八成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律师来帮忙#近日...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刘京梅律师: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担责八成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来帮忙#近日,山西太原,一则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新闻引发了网友关注。

丁女士夫妇早些年做生意,积攒了一些家底,恰巧她有个亲戚王某在本地某银行做经理。王某跟丁女士说银行有理财任务,希望她能帮忙。于是,丁女士分别转给王某了400万元和100万元。对于理财产品的凭证,王某并没有给丁女士而是说由自己来保管,但实际上,这笔钱已经被王某挪用了。之后,王某又说,银行有政策,拉到2000万元存款他就可以当主任行长,让丁女士再次帮忙。于是,丁女士就又存了200万元。而这次王某用事先打印好的假回单,把这200万元存到自己账户上,给了丁女士假回单。一个月后,丁女士又往王某的银行存了两笔定期,分别是300万元和200万元。这次王某则以存款可以领礼品为由,把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要走,以代理人的身份将这500万元全部转移走了。

直到半年后,丁女士才发现1200万元都没了,于是选择了报警,王某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出于各种考虑,丁女士只就最后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承担八成责任,银行承担二成责任。丁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1、1200万里面,丁女士与银行建立存款合同关系的有多少钱?

丁女士一共被骗了1200万元。但是,她不可能要求银行对这被骗的存款全部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分三次私自挪用丁女士的钱。第一次500万元和第二次200万元,都是直接打到了王某的银行卡里,因为银行从未实际控制丁女士该两笔款项,所以也谈不上保障存款的安全,这些钱即便丁女士起诉,也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丁女士选择第三次被骗的500万元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法院认为她真正与银行建立存款关系的却只有其中的300万元。

2、法院为何判决丁女士自担80%的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只要储户将钱存进银行,银行就负有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义务,判断银行是否应当赔偿储户存款,要看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了相关职责。

我们都知道,存单和密码事关存款的安全,而丁女士做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她的存单没有设置密码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存单和身份证交给他人,丁女士理应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会造成存款被他人支取的后果,却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因此,丁女士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银行来说,对于储户取走未到期的大额定期存款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何况丁女士的存款是上午刚存,下午王某就代理转走,在银行柜员代为办理业务且柜员为同一个人的情况下,加上这张存单没有设置密码,柜员至少应跟储户进行当面核实,或者以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通知丁女士,但是,这些措施柜员都没有去做。因此,银行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对于丁女士的存款损失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丁女士不服二审终审结果,表示会再申诉处理。#1200万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8成#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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