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1位网友观点:  #金融界火线财...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金融界火线财经# 【银保监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银保监会官网显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4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银保监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财经-金融界

第2位网友观点:

  理财产品快速进入“代销化”,客户更要小心了!按照资管新规要求,以后银行不再直接销售理财产品,而是由成立的理财子公司销售,便于隔离风险。但是全国有商业银行超过4000家,不可能每家都会设立理财子,因为门槛还是比较高的,不仅注册资本几十上百亿,而且还需要专业团队,以及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所以大部分中小银行是力不从心的,但又舍不得这一大大蛋糕,因此唯有走“代销”之路,代理其他大行理财产品。目前开业和获批筹建理财子只有30家左右,包括国有大行和股份行基本配齐,未来估计很难超过100家,毫无疑问,数千家中小银行将在代销之路上一路狂奔。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2022》数据显示,截止6月末代销机构从1月的116家增至199家,代销金额高达26.1万亿,增势迅猛。

  代销与自营哪个对客户更友好?显然是后者。单说售后服务这块就有很大差别,比如客户的疑问和问题,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找代理可能一问三不知,而自营就可以一站式搞定。再从责任心上,代理有时像捡的娃娃当脚踢,这种现象并不见,比如代理保险,为了手续费可以说的天花乱坠,各种挖坑,出事后努力甩锅,脸都可以不要。又比如曾经的招商银行14亿钱端案,民生银行30亿“假理财”案,以及近期被炒的沸沸扬扬某外资银行理财“暴雷”等等,都与“代理”有关,这些教训太深刻了!所以以后理财特别要注意三点,一是尽量去大行找“亲生的”,二是去理财网查看托管登记编号,三是注意风险等级与自身偏好相匹配,要保本就不要碰。#10月财经新势力#

第3位网友观点:

  #老人买银行理财亏18万被判赔偿#自从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不规范行为少多了。此桩案件发生在这办法颁布之前,那时银行很多代销理财的行为都非常不规范,在此给大家稍微讲讲变化。

  1.按照新的银保监会的管理规定,理财人只能购买相同或者低于自己的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例如投资人在银行做的风险等级测试是中等风险,那么银行只能销售中等风险或者中低风险或者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如果银行销售了中高风险或者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即使销售流程合规,但是整个销售行为是违规的。将来投资者是可以向银保监会举报和投诉,并且要求返还理财本金和损失的利息。

  2.银行理财产品分为自营销售和代理销售两种,那么对应负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银行仅仅是代理销售,那么银行仅仅对销售过程负责,而不对理财产品的运营和投资结果负责。如果银行是自营理财,那么银行在理财产品亏损后,如果无法将亏损归于市场风险所致,在一定程度上,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举证责任是在银行。

  3.现在针对理财产品购买人的风险等级测试,监管是要求一年做一次的。而且一般退休老人的风险等级测试结果不会超过中级以上,也就意味着银行不能给他们推荐中等风险以上的理财产品。这一点老人们记得结论,看一看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定级别,如果超出及时去清退。

  在此的案件中,法院只是酌情判决给老人一定的补偿,并没有全额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老人的理财本金还是遭受一定的损失。但是在新规之后,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基本上老人胜诉后可以拿回所有的本金,再加上适当的银行存款利息。所以监管规则改进了,投资人的权益也就被有效的保护住了。头条热榜

第4位网友观点: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银行的储蓄存款是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一个种类。与一般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产品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四个属性,从而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

第5位网友观点:

  ”放心,行长都在买!“黑龙江绥化,银行大堂经理孙海燕,向秦大妈推荐了一款内部存款。在孙海燕的操作下,秦大妈存了66万元。可产品到期后,银行却说没有这笔钱。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年6月,秦大妈收到一条通知,说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了。由于不太会使用手机,秦大妈便来到银行,让当初接待自己的大堂经理孙海燕帮忙操作。

  此时的孙海燕,正愁没人过来办理业务,听闻秦大妈的来意后,热心地帮助秦大妈进行赎回操作。在操作的过程中,孙海燕见缝插针,向秦大妈推荐了一款“内部理财产品”。

  见周围没人,孙海燕神秘地向秦大妈说道:“这是一款银行内部产品,回报率高,安全可靠。”

  见秦大妈露出了怀疑的眼神,孙海燕继续透露:”我自己都存了不少,而且银行其他员工甚至行长都存了,这种产品回报率在9%-10%左右,银行保本保息,机会难得!“

  秦大妈已经退休多年,对于自己的养老钱,秦大妈首先考虑的是安全性,听到孙海燕信誓旦旦地保证,该产品没有任何风险后,秦大妈心动了。毕竟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敢承诺。

  接下来,孙海燕操作秦大妈的手机,为秦大妈购买了2笔理财产品,第一笔30万元,一年到期,第二笔36万元,一年半到期,两笔合计66万元。

  在孙海燕操作时,秦大妈很疑惑,之前都是在理财专区柜台进行购买,怎么这次操作要躲在角落里,还要用手机购买。

  孙海燕解释道:”这是内部产品,不能在窗口办理,只能在手机上操作,流程十分简便。“

  望着孙海燕亮闪闪的工牌,秦大妈选择了相信。可过了一年,秦大妈的脸上再也没有了笑容。

  原来,第1笔存款到期后,别说利息了,秦大妈连本金都没见到。着急的秦大妈连忙询问孙海燕,为什么银行不回款?

  孙海燕毕竟见过大风大浪,顺势安慰秦大妈:”国家对各个银行进行查账,款项最迟3个月后付清。你别担心,行长还买了50万元呢!所以这钱绝对没问题,到时本息一起还清。“

  秦大妈半信半疑又等了一阵子,可钱依旧没有回来,再三质问下,孙海燕道出实情:“这款理财产品根本不是什么银行内部存款,而是转给了其他两家公司进行房产理财投资,现在爆雷了。”

  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秦大妈瘫坐在了一旁。毕竟66万元是秦大妈仅存的养老钱。这笔钱要是没了,秦大妈的下半辈子难以保证。

  愤怒的秦大妈要求银行兑付,可银行却说这两款理财产品,是孙海燕私自向客户推荐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秦大妈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踏进的是银行大门,接待自己的是相熟多年的大堂经理,购买的是大堂经理推荐的银行存款,最后产品爆雷,银行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愤怒的秦大妈不能接受这种说法,找到当地栏目《党风政风热线》进行举报。上级部门和监管机构的领导在栏目中表示:对于孙海燕的违规行为,银行存在管理短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秦大妈拿着视频找到银行,可银行却说该栏目不是司法机关,对于事件没有调查权,得出的结论也没有法律效力。

  银行把话都说到这个程度了,绝望的秦大妈,最终选择起诉。

  【刘律师Lawyer】

  银行员工接私活,早年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大堂经理躲在银行小角落,偷偷操作客户手机转账,这种事并不多见。

  一、孙海燕接私活,属于职务行为吗?

  孙海燕作为大堂经理,其本身的工作范围,就是向顾客推荐理财产品。如今孙海燕身着工装,佩戴工牌,站在大厅,以银行口吻向秦大妈推荐内部产品,可以认定其在履行职务。

  二、孙海燕履行职务,银行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总则》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既然孙海燕在履行职务,那么她说出的无风险、高回报、内部存款等宣传卖点,应当视为银行的承诺。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法律严禁宣传保本保息,只要银行做出上述承诺,就会违反适当性义务,误导秦大妈购买自己不能承受的理财产品。因此,银行需要对秦大妈进行赔偿。

  三、秦大妈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虽然秦大妈损失了66万元,但法院认为,秦大妈毕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之前购买过理财产品,所以要尽到注意义务,不应轻信大堂经理的话术,将手机交给外人转账。因此,秦大妈也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责任,秦大妈承担30%责任。

  不过本案还有一个神奇的地方,秦大妈的66万元最终流向了阳光城房产,比起那些通过正规渠道进入,赔了100%的投资者,至少秦大妈因为孙海燕违规操作,获得70%赔偿,这种结果也算因祸得福吧。

  #头条创作挑战赛#

第6位网友观点:

  “7旬大爷60万被推荐理财,一年亏6万,银行:风险自担,不予赔偿!”山东青岛,龙大爷年近70,本来想定存60万,后被推荐购买理财,一年亏6万元,大爷找银行索赔,被告知需自己承担损失,不予赔偿。大爷一怒之下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银行赔偿6万元损失及利息。

  (案件来源: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青岛市的龙大爷年近七旬,自己存的60万元养老钱到期了,于是来到某银行网点,本想取出后继续定存,却被银行工作人员拦住了,工作人员告诉大爷,理财产品收益远比定存要高,大爷可以试试。

  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强烈推荐下,大爷没能经得住诱惑,工作人员一顿辅助操作后,大爷的60万全部购买了某款一年的理财产品,想着坐等高收益,可是事情并没有大爷想的那么美好。

  一年以后,龙大爷满心欢喜,去银行打算赎回理财产品时,却被告知其购买的理财这一年没有收益,反而还亏损10%,现在本金只剩下54万元了。原来龙大爷购买的是一款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龙大爷的心情瞬间跌入谷底,感情这一年没有利息不说,还白白损失了6万元,自己不甘心。回忆当时工作人员推荐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曾说“这款理财产品非常保险,收益也很高”。

  大爷多次找银行理论,说工作人员推荐产品的时候,并没有向其说明产品的风险很高,只是一味强调收益,否则自己也不会购买的。大爷是个保守的人,稳稳当当存个定期,够自己养老就行了。

  但银行还是坚持,理财产品,风险自担,损失自负的原则。

  大爷哪知道理财产品风险自担的道理,于是大爷咨询了律师,请律师分析一下银行有没有问题,律师在了解情况以后,也认为银行存在一定的责任。于是,龙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及利息8万多元。

  理由是:银行工作人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理财风险评估义务,向不适合人群推荐高风险理财产品,且存在严重的错误,因此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银行反驳称:

  1.龙某系自愿购买的该理财产品,且根据电话回访记录和购买合同,龙某的回复和签字都是确认的,风险评估程序也是规范的。

  2.龙某虽然年事已高,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购买的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承担高损失的风险,银行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从两方的观点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龙某在购买该理财产品时,是主动认知购买,还是被引导购买?

  2.龙某是否完全知晓,该款理财产品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程度?

  3.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即告知龙某该款理财产品的详细购买、收益、风险等信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之规定:消费者有知道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20条之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时,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循风险匹配的原则,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合的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评级的理财产品。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1.龙某基于对银行和客户经理的信任,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与银行签订了合同,购买理财产品,其对风险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并没有准备。

  2.龙某已年近七旬,对高风险理财产品并没有完全理性的认识,银行还将高风险理财产品推荐给其,具有不宜销售和误导性。因此,对于龙某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银行给予龙某一定的赔偿,龙某则撤销对银行的诉讼。

  对此,你怎么看?你支持银行还是龙大爷?欢迎讨论。

  你身边有老年人被推荐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而受到损失的案例吗?

  关注@鬼谷子说法,讲身边小事,品人生百态,说法律知识。

  #头号周刋##青岛头条##山东#

第7位网友观点:

  #支付宝为啥不能卖银行理财产品#

  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最近在支付宝上看不到各种银行理财产品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我来告诉你,除了支付宝,近期微信、京东金融等互联网平台都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这是因为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办法》对“销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可以说除了实质性的“买卖”动作之外,宣传、推介、建议行为也算作“销售”行为,也是违规行为。

  微信支付宝京东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能卖银行理财产品,对老百姓有没有影响呢?我认为,在理财产品代销范围暂未放开的情况下,未来一段时间老百姓没有机会买理财产品了。《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厘清了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将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能代销银行理财产品,对你有影响吗?

第8位网友观点:

  #互联网存款为何会遭“团灭”#从头条热榜上看到,现在互联网存款已经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下架了,大家正在探寻为什么这类产品会遭到监管的叫停呢?其实结合银保监会近日下发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上就可以知道叫停背后的深层原因。

  1.“无牌不得经营”,将成为从事未来金融业务的基本监管原则。过去在前几年互联网创新时代,曾经有一段时间监管采取的是“法无禁止则可创新”的管理原则,也就是说因为互联网金融中有许多新的作法和新的探索,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涵盖的,那么只要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可以探索创新,可以试行看效果。现在监管部门已经足够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了,未来则要求必须先持牌,再可以经营。

  2.“跨区域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成为历史,未来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针对一些区域性的中小银行和新批准银行,过去监管的口径是原则上不跨区域经营,所以这些中小银行同网贷公司(互联网平台)合作,进行全国性线上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进行。全国性线上互联网存款的吸收。但目前监管为了控制风险,未来在中小银行存款和贷款方面,会继续贯彻属地化管理,未取得当地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容许在当地开展业务。

  3.“直销银行将是未来互联网存款和贷款的唯一合法线上实现形式”。直销银行牌照是由银保监会审批发放的,在其中要求所有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资金的合规审查,以及客户数据所有权及管理,都必须是银行自主和独立管控。直销银行方式让银保监会可以随时进行业务审查,把握风险,不会引发任何被隐瞒数据的情况。所以此次叫停之后,各个银行都必须先行取得直销银行牌照之后,利用自己的网上APP、手机银行等,才能向全国客户进行服务和业务招揽。

  4.“互联网平台不取得监管部门的前置性审批,未来无法同银行再合作”。现在看到不仅仅是互联网存款全部下架了,已经逐步蔓延到银行类的理财产品代销方面。这就充分说明,银保监会将对旗下管理的金融机构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进行前置性审批和审查。不取得业务牌照或业务批准,那合作之门将永远关上。但为什么我们还能看到一些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呢?是因为互联网平台已经取得了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所以才不受影响。

  央行和银保监会是基于对整体金融风险的考虑,对于金融客户数据安全的考虑,而且还站在了降低社会融资总成本的高度上,所以才此次及时果断的叫停了互联网存款。

  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互联网存款产品,虽然涉嫌无照驾驶,但是此产品还是银行存款产品,仍然收到50万存款保险保障制度的庇护,所以存款人不要担心,也不用恐慌。此次叫停仅仅是落实监管新措施、新管理思路而已。

本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