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局长杀女硕士(网传四川一官员被捉奸现场)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成都局长杀女硕士,网传四川一官员被捉奸现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四川温江,2021年1月11日,30岁的男子汪某军与19岁女子付某丽预谋挣钱,设局制造“仙人跳”。当晚,付某丽邀请男子吴某强到温江区“音乐人酒吧”喝酒,喝酒结束后两人到温江区名为“华纳不只是酒店”的酒店2404房开房住宿,付某丽借洗澡之机通过微信告知汪某军房间号码,汪某军与杨某某(另案处理)敲门进入房间“捉奸”,汪某军以付某丽是其老婆为由,向吴某强索要人民币68000元,因吴某强没钱,汪某军以“其本人是超社会的,以前用钢管打人,打一天都不停”等话语威胁吴某某,最终敲诈吴某强人民币19400元。
案发后,二人被抓获,并退还了受害人吴某强的钱财,日前,温江区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汪某军、付某丽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中,汪某军、付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274之规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汪某军、付某丽导演“仙人跳”挣钱,最终双双“跳”进牢房,“偷鸡不成蚀把米”。“仙人跳”以美女为诱饵,诈骗钱财的一种圈套,多以卖淫嫖娼或者“捉奸”为幌子,敲诈、偷抢嫖客,谋取钱财。
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事主身上的现金、手机等财物为目标,随着网银和手机支付方式的普遍使用,类似案件的犯罪数额也在不断增长,从几年前几百元的“收获”到现在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几万元不等。
犯罪嫌疑人利用嫖客或当事人怕受处理、碍面子不敢报警的心理,组局敲诈勒索钱财。只要劫取的钱财不多,或者后果不严重,受害人大都不愿报警,有的被害人在事发后因担心被处理或曝光,无法联系,不知去向。
“仙人跳”以卖淫嫖娼为幌子,以美色为诱饵,没有什么征兆可循,不要轻信捡了个“便宜”,想远离“仙人跳”的陷阱,只有洁身自好,加强自律。
对于此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发表评论。
第2位网友观点:
四川男子家住27楼,在24楼给情人租房,被抓时没穿衣服狡辩:“她很害怕,我就没走”
近日,一段“捉奸”视频在网上疯传,一名女子竟在自家楼下发现丈夫和情人住在一起:她到场时,丈夫连衣服都没有穿。
视频显示该女子语气很激动,问丈夫:“你是不是出轨了?”没想到,在房间内裸着的男子狡辩称:前一天晚上有人敲她的门,她说害怕,我就没走。还强调:自己并没有出轨,“她睡她的,我睡我的”。
被妻子发现自己在女同事的房子中过夜后,该男子以“入室抢劫”为由报警。
事后,女子称自己被丈夫家暴,还发出了受伤的画面。当她质问:“我们是自由恋爱在一起的,你为什么还要出轨?”男子回答:“不能过了你就不要跟我过”。
据悉,这名女子称他们是自由恋爱结婚的,结婚4年,并且育有两个孩子,没想到丈夫出轨女同事还出得这么理直气壮、这么嚣张:自家住在27楼,他在24楼给情人租房子,还去过夜。
第3位网友观点:
五十岁父亲出轨小保姆,女儿当场捉奸!
第4位网友观点:
“捉奸成功,却被判刑了,咋回事?”四川内江,李女士与丈夫胡某感情不和,而且怀疑丈夫外面有人,但苦于没有证据。
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某日凌晨,李女士得知丈夫胡某正与情人一起睡觉,便叫上熊某、母亲前去捉奸。
到达地点后,李女士以自己未带钥匙为由,不顾屋内人员反对,叫来开锁匠强行开门进入。
进入房间后,熊某看到穿着清凉的胡某,上去就掐住胡某脖子,一顿猛揍,而李女士看到衣衫不整的丈夫情人,气也是不打一处来,上前就开始撕扯,打斗一番,最后李女士几人拍视频取证后离开。
事发后,丈夫胡某及情人报警。接到警方电话后,李女士和熊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胡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普法行动#
近年来,屡屡上演捉奸的戏码。捉奸本身不违法,但方式不宜过度。本案中,李女士因方式过激,直接将自己从受害人的角色变成嫌疑人,得不偿失。
1、李女士为何不遗余力的要拍摄丈夫胡某的出轨视频呢?原因可能有两点:
第一,离婚诉讼由李女士提起,李女士为了一次成功。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李女士作为诉讼的发起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女士就必须证明二人感情破裂。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出轨可以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1079条的规定,法院在调解无效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李女士拍摄丈夫出轨视频是为了能一次就离。
第二,李女士为了多分财产,以及向对方索赔。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会照顾无过错方,若能提供丈夫胡某出轨证据,那么就能证明丈夫胡某有过错,可以主张其少分财产。
同时,丈夫出轨属于重大过错,若因此离婚,那么李女士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据披露,李女士进入的并非丈夫情人的房屋,而是其朋友借她住的,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吗?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主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的行为。
也就是说,判断是否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以房屋实际产权人为依据,而是实际使用房屋的人。
本案中,丈夫情人虽不是房屋主人,但其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而李女士等人暴力进入房屋,而且经劝阻后依然不退出,属于典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3、胡某被达打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
最后,法院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李女士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李女士可能怎么也想不到会以这种结局收场,用自己的行为将自己从有理变成没理。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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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头条#
第5位网友观点:
同样是怀疑丈夫出轨,成都的王女士带人上门捉奸,结果被控非法入侵住宅;赣州的郑女士却用另类办法解决:服毒自杀,和三个孩子一起喝药。(来源:潇湘晨报)
@阿芃读世界 :
想不明白,为什么夫妻之间反目成仇,却要伤害无辜的孩子?
[左上]1.她和三个孩子一人一碗,服下老鼠药和蟑螂药的混合液体。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但人类却有杀害子女的行为。
原因大概有:让孩子免于痛苦、精神疾病、遗弃、失手误杀、报复配偶等。
本案中,郑某的动机应该是第一种,担心自己死后,孩子在新的家庭中受苦。
一般情况下,妻子一旦证实丈夫出轨,多数会采取针对丈夫或者第三者的报复行为。
而郑某性格懦弱,极度缺乏安全感和自信心。她不敢面对现实,不敢去核实丈夫是否真的出轨。
也不愿意向家人朋友求助,仅凭着个人怀疑,就采取了极端的自我毁灭方式。
所幸母子4人最后抢救及时,活了下来。
[击掌]2.自杀无罪,但欺骗孩子服毒却有罪。
每个人享有生命权,自我剥夺生命虽然不违法,但是也不鼓励。
郑某哄骗三个孩子一起服毒,其行为实际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法院最终只判决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666]3.法院轻判郑某的4个理由。
第一,郑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她担心自己的孩子将来受苦,并非报复杀人。当然,这种想法是奇怪和错误的。
第二,郑某等人喝完药物后,或许是后悔,或许为了控诉丈夫,郑某通过微信告知了派出所民警。4人因此得救。
这就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郑某认罪认罚,并且三个孩子出具了谅解书,得到了孩子们的谅解。
第四,经过批评教育,郑某对自己的行为也感到后悔,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撒花]4.夫妻相处,互相信任是根本。
即使夫妻一方有不忠的行为,那么也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和家庭伦理的范围内进行妥善处理。
既不可像成都的王女士那样违法蛮干,也不要赣州的郑女士这样自怨自艾、偏激极端。
爱情和婚姻都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心碎了,离婚了,生活还得继续,活着就有希望。
对此,您怎么看?请在评论区留下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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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位网友观点:
色字头上一把刀。就在去年,四川省宁南县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张某是林某和林某妻子韩某的上级。林某和妻子韩某感情破裂了。张某就和韩某好上了。
不久后,林某和妻子韩某旧情复燃,但是林某发现,张某经常来找自己的妻子。有天晚上,林某把两人逮个正着。告诉张某:我和妻子不准备离婚了,希望你不要破坏。张某毫无畏惧,甚至咄咄逼人:你自己的老婆你管不好,你还好意思怪别人……林某,忍。
再不久,林某骗妻子韩某说有事外出,并在单位请了假,上级张某知道后,迫不及待来林某家与韩某幽会。林某找了几个朋友,捉奸见双。林某拍照后,带着朋友到纪委举报。单位最终决定,开除张某公职,林某妻子韩某,觉得没脸留在原单位,辞职外出打工……
第7位网友观点:
“让你出轨,打的就是你!”四川内江,李女士怀疑丈夫胡某出轨另一名女子李某,某天带人打开了李某的房门并冲了进去,正巧胡某就在屋内。双方爆发了激烈冲突,期间胡某被打伤。而李女士也因此吃上了官司,李女士为何突然要去捉奸?进入房间后又发生了什么呢?
其实李女士和胡某两人早就同床异梦,也准备要离婚,正在诉讼期间。但李女士觉得如果能有丈夫出轨的证据,那么离婚诉讼是不是能对自己更有利些呢?说干就干,李女士叫上了母亲等人来到了丈夫出轨对象李某的住宅前,打算捉奸捉个出其不意。
在李女士叫上的人里面,还包括一位开锁师傅。李女士让师傅把锁打开,打开第一道门的时候就被屋内的胡某发现了,嚷嚷着要报警。可李女士根本不管这个,自己用开锁工具打开了第二道门,和熊某一起进到了房间内。
进去之后,呈现了2对2的局面,熊某上来就掐住了胡某脖子,并用拳头招呼胡某面部。李女士那边也没显得,和李某互相撕扯,一时间四人混战成了一团。事后经鉴定,胡某脸上的伤达到轻伤二级,李女士和熊某也因此接受调查。
本案中,由于该住宅处于李某,李女士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熊某不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还涉嫌故意伤害。四川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件一审宣判,判决李女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看到这里有些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为什么明明不是李女士的房子,为什么开锁师傅可以帮忙开锁呢?这里开锁师傅是否有责任呢?
据李女士事后称,当时对开锁师傅说这房子是自己丈夫的,而自己没有带钥匙,这才让开锁师傅开启了房门。不过开锁肯定是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才行,证明自己是这家的主人。不然谁都能开,不是乱套了?仅仅凭借李女士的一面之词,就帮忙开了锁,流程上确实有些问题。
“冲动是魔鬼!”这起案件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李女士和熊某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话又说回来了,胡某婚内出轨的行为,确实可恶,为了这种人把自己搭进去,留下前科和案底。真的值得吗?
大家对于这起案件有什么看法?感谢您的点赞和关注。#女子离婚诉讼期为拍丈夫出轨视频带人破门捉奸打伤人#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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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位网友观点:
男子发现女邻居偷情,录视频威胁其发生关系,结果反被对方敲诈。
日前,四川资阳,营山县一男子陈某在家中阳台维修空调时,发现女邻居康某在“偷情”。于是其悄悄拍下视频和照片,之后以此要挟康某与其发生了关系。
后来康某向丈夫李某坦白了此事,二人决定敲诈陈某。让其支付10万块,否则就告诉陈某妻子家人。
陈某无奈给了10万,很快陈某妻子发现钱不见了,逼问之下,陈某谎称被李某以“捉奸”敲诈10万元。随后,陈某在妻子陪同下去派出所报案。结果,警方依法对陈某、康某、李某均刑事拘留。
#普法行动#
这真是一起蜿蜒曲折的案情,一波三折最后心怀不轨的三人都进去了。
从事实看,康某偷情属于个人道德问题,并不属于违法或犯罪问题,更不侵犯陈某的权益。
陈某却悄悄偷拍,首先侵犯他人隐私。其次,又居心不良,以隐私视频作为威胁,利用康某害怕被人知晓“偷情”的畏惧心理,强迫其发生关系,这就涉嫌“强奸”了。
刑法规定的强奸犯罪手段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陈某才用的就是胁迫的手段,违背康某意愿,强迫发生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某并无其他法定加重情形,将面临三至十年的刑罚。
在陈某犯罪的基础上,康某夫妻不是选择报警,而是跟陈某一样“心怀不正”,企图敲诈。二人利用“陈某胁迫康某发生关系”的违法情节,作为要挟,来非法占有陈某的10万元,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以恐吓、威胁,要挟等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很显然,康某、李某就是为了非法占财,以接发陈某“逼迫发生关系”为要挟,侵占其财物,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康某、李某敲诈勒索金额达十万,属于数额鞠大伟,故将在三至十年量刑。
三人都是各怀鬼胎,结果纷纷落网,足以说明,且不以违法犯罪为目的去“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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