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推二返本,返本一百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1位网友观点:  值,太值了。  内蒙古...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推二返本,返本一百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值,太值了。

  内蒙古的一位朋友,54岁领退休金,一个月才1500来块,眼看着今年退休金涨得不理想,没有去年涨得多,心里犯嘀咕:15年交的11万多养老保险值吗?

  原来,这位朋友是按灵活就业人员交的养老保险,从2010年开始交,向前补交5年,连2010年总共6年,按100%交的,交了19321元,然后一年一年的交,中间漏交了一年,又交了9年,这样2020年交够15年的,总共交了11万多,2021年元月份开始领工资的,办退休时54岁。

  2021年第一个月领工资,1369元,涨了89元后每月到1458元;2022年调整,每月估计能涨75元,应该能领到1533元。这位朋友算了算,一月1500元,一年18000,当初交的11万多,看来没有个10年8年,估计是不会返本了,到时不就60多了吗?

  有人算了算,说值,太值了,10年不到就比交的还要多,按79岁平均寿命来算,后面的15年,净赚30万,赚了不止一倍还多,对比任何理财都值,关健是还无风险。越长命赚越多!好好活着不攀比,不后悔。

  有一位陕西的朋友看了后很羡慕,说榆林市交了15年60周岁,19年退领1035元,现在涨后1305元。怎么差得这样多呢?还有一位灵活就业人员,交了21年,60岁退休当年领1千1百元,第9年后已涨到2千3百元,关健医保给晚年生活多了一份保障。

  有人羡慕,54岁就退休?真好啊,问题是,灵活就业不是男60岁女55岁退休吗?

  真是这样,每月1000看着不多,但每个月都有钱进来,至少饿不死,这是老年人的底气,知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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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位网友观点:

  让你防不胜防的庞氏骗局

  前几天认识一个70多岁的老阿姨,说自己投资了100多万做理财,本来22年4月份就已经到期,但是目前为止,100多万的本金和最后一个季度的利息一分都没拿回来。

  通过融资方老板的名字查询,企业预警通显示,该老板名下有三家企业,上海两家,江西一家。通过企业预警通查询企业经营类目可以看到,企业主要是做陶瓷经营,景观开发等。

  先不说该企业有没有融资资质,一个卖陶瓷的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称用于旅游景点开发(真实性有待求证)。向投资者允诺24%年化回报率。季度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返本。我看过该企业和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上面只有投资者投资的日期,到期日期,投资金额,以及融资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公司的盖章。根本没有投资者风险测评,项目风险提示,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关注意事项。据我所知,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合同里面是不需要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的。

  这个阿姨是从2021年2月份开始陆续投资该企业,也不知道该企业是使用了什么手段?也或许是由于阿姨贪图高息的诱惑。竟然只要手里面有闲钱就开始往里面投资,前前后后共投资了100多万。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投资款竟然是阿姨全部带着现金去的。更可恶的是,21年3月陆续投资的两笔3万元,企业工作人员收到阿姨的现金后,没有给阿姨任何的收据和凭证,就让阿姨回去了。阿姨由于过度信任公司的老板,没有说什么就回去了。后面阿姨回来补合同,工作人员竟然不承认收了阿姨的投资款。后面阿姨天天到公司去闹,公司老板没办法才出面解决此事,承认了阿姨的投资款项,并承诺投资收益。

  本来今年4月份100多万的投资款项已经全部到期。按照合同约定,企业应该把所有的本金和最后一期的利息全部返还给投资者,然而,企业以疫情影响,暂时没有资金为由,百般抵赖,拒不兑付。

  由于阿姨投资该企业家里面的人都不知道,也不敢给家里面的人说。只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该企业能够早点还钱。但是,时间都过去了几个月,依然没有收到一毛钱,期间,由于所有的资金都投给了该企业,自己把手摔伤进医院的医疗费6万多都是找亲戚借的。

  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买理财产品,需要去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详细咨询。彻底了解清楚产品的相关信息再进行购买。如果遇到养老、投资公墓、钱币、古董字画、养殖种植、旅游项目开发等为由的集资时,一定要谨防非法集资诈骗,因为这些项目被诈骗的案例已经数不胜数。

第3位网友观点:

  【家长注意:这些热销保险,根本不值得买!看看你中招了没?】

  这些热销保险,根本不值得买!有多人不知情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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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事返本型长期意外险,普通意外险每年一两百块钱,而返本型意外险每年就要两三千块钱!号称是百万保障,实际上只有飞机失事等特定情况才能赔100万,一般意外只能赔10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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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是附加终身寿险的少儿重疾险,正常给孩子买终身重疾险每年孩子只要两三千块钱!但是加上终身寿险之后每年要花五六千块钱!不光很贵!用处也不大啊!寿险是给有经济能力的人买的,小孩能赚什么钱啊?显然没有必要在孩子小的时候就给孩子买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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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是万能型附加保障型保险,这样的保险虽然兼具理财和保障功能,但是如果你很看重这种保险的理财功能,其实它的收益很低!如果你看重他的保障功能,出险后能赔的又很少!可以说,两边都没做好!

  今天的保险知识你get到了没?我是大白!关注我每天带你学点保险知识!教你买对保险不踩坑!#保险家上头条##保险##保险达人秀#

第4位网友观点:

  06年,和你的想法一样,给孩子买了份分红型新华保险。每年交10000,连交5年后就不用交了。中途出现状况可理赔。合同期满,按条理计算可领100多万呢!业务员当时说得很好听,也么看合同稀里糊涂就签了字。 后来无意翻看合同条款,保投保人到80岁,才能返本取息。 80岁是个什么概念?一年按365天计算,29200天。 今到明的事都很难说,况且二万九千二百天呢! 交了三年后去退保,他们又说属单方悔约撕毁合理,一分钱的利息都没拿上,本金扣了11000,返本19000元。 感觉保险就是个坑,怪不得现在买保险的人少了,保险公司门可罗雀呢!

第5位网友观点:

  【案例79——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臣、王某某李建启、肖某某的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清臣、王某某、李建启、肖可、李祥乐、孙磊、常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李建启、肖可、李祥乐、孙磊的辩护人所提单位犯罪意见,经查,田清臣伙同他人设立金益新公司后主要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设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田清臣及其辩护人对指控身份所提的异议,经查,在案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指向田清臣系金益新公司、中艺神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田清臣在到案之初对此也供认不讳,后续翻供辩解的理由缺乏可信度,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常磊就犯罪金额认定问题所提异议,确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考虑。被告人肖可、李祥乐、孙磊的辩护人就犯罪金额问题所提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非法募集资金过程中既向亲属募集,也向社会公众募集,充分说明其非法集资行为对象的广泛性、社会性,依法均应计入犯罪金额,销售人员自身的投资额、相互之间的挂单额,实际也是整个非法集资行为的组成部分,也应计入犯罪金额,故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田清臣系组织、策划人员,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李建启为金益新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其中王蕊负责管理大部分销售人员,李建启负责培训销售人员和管理部分销售人员,所起作用均较大,应认定为主犯,但在量刑时考虑二人的地位,比照田清臣分别相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可、李祥乐、孙磊、常磊为中间层级销售人员,主要根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安排从事募集资金行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均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清臣、王某某、李建启辩护人所提从犯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肖可、李祥乐、孙磊、常磊的辩护人所提从犯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李建启、肖可、李祥乐、孙磊、常磊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田某某辩护人所提田清臣具有如实供述情节,经查,田清臣在到案之初确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但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符合如实供述情节的认定条件,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各被告人在案发后的积极退赃情节,本院在量刑时结合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予以考虑,在案之现金连同冻结账户内钱款,一并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并责令被告人田清臣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其余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对于查封之房屋,结合在案房屋购买时间、用途、房屋价款、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比例、钱款来源,以及王某某已退赔的钱款金额等,本院认为该处房屋的首付款和案发之前的按揭还贷,不排除有王某某的犯罪所得,但退赔在案的钱款已足以覆盖王某某的违法所得部分,且从房屋价款构成比例以及房屋主要为王某某家庭生活处所来看,不宜再予以变卖处置,故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综上,本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性质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李建启、肖可、李祥乐、孙磊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常磊减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之其他款物,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七、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八、责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

第6位网友观点:

  【案例63——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就关于被告人孙啸应对整体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的指控有误,因为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孙啸在入职之初只是分公司的负责人,且自2014年11月左右才担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故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孙啸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妍、孙啸不是犯罪模式的制定者和非法吸收资金的控制者,且均是在华诚财富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的支配下从事募集资金业务,并获取工资和提成,本院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孔欣泉、刘丽萍、韩申、孙辰王海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赵妍等七人及部分辩护人均所提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现在案侦查机关所出示的到案经过证据对于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所述不详,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所述明的到案方式存在明显矛盾,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就此情节未能再做进一步补充说明,结合在案证人证言及各被告人当庭对于到案经过的供述等情况,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应当认定被告人赵妍等七人均属于自动投案,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妍等七人及部分辩护人所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妍辩护人所提立功的意见,本院认为无法律依据支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可考虑此情节所反映的被告人赵妍主观悔罪态度情节。

  关于被告人孙啸的辩护人所提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与被告人孙啸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孔欣泉、刘丽萍、王海峰及辩护人在犯罪金额方面所提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结合业绩提成比例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被告人孙啸、孔欣泉、刘丽萍、韩申、孙辰、王海峰在案发后积极退赔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

  综上,本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被告人赵妍、孙啸、孔欣泉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丽萍、韩申、孙辰、王海峰减轻处罚,并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孔欣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丽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韩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孙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海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第7位网友观点:

  【[话筒]#100亿诈骗大案宣判了#非法集资103亿,万余名投资人损失合计13亿】9月15日,上海一中院对单奕敏等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四名被告人均获刑超过11年,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罚金。2013年,普资金服上线运营,2018年7月被曝未能正常返本付息。安哥:天上不掉“馅饼”,投资还需谨慎!摒弃侥幸心理,护好自家的“钱袋子”。

第8位网友观点:

  揭秘返还型保险的真相,骗了无数人!

  下面这段话可能会得罪很多人!但是对大家很有帮助。建议看到最后 ,一定能受益终身。

  很多人在买保险的时候 ,总觉得:万一自己没出事 买保险的钱不就白交了吗?

  那保险公司正是抓住了大家这种怕有损失的心理,设计了很多又贵又坑的:返还型保险。

  这种保险的宣传话术非常诱人,业务员告诉你:如果没出事,保险公司就把你交的钱全部返给你。这就给你营造了一种:有事赔钱 没事返钱、还免费赚了一份保障的错觉!

  其实这里面藏了很深的套路!

  那为了让更多的朋友买保险不再被坑,我今天就把返还型保险的真相全部揭露出来。

  图片的是一份市面上热销的某返还型保险的计划书:大家看一下,上面显示70岁返本,一次性能领 25万左右。

  看起来还不错但是业务员没告诉你的是,如果69岁生病了,那对不起 ,保险公司一分钱也不会返还给你!

  这就是返还型保险的第一个套路:没有出险才能返本!

  那第二个套路就更隐晦了,返还的是贬值后的钱!

  哪怕70岁真的能返本,那也是四十年后的事,而且都四十年后了,这个钱已经不值钱了。

  咱们想想啊,四十年前的 二十万 还能在北京买套100平的小房,现在,最多只能买下个厕所吧~

  第三个套路:这是最坑的一点!

  很多人拿到返还的钱之后,以为占了保险公司的便宜,根本没意识到啊,返还之后合同就终止了。

  但是七十岁,正是人一生中患病的高峰期!

  本来正是自己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却偏偏没了保障,你说:亏不亏?

  第四个套路:价格太贵!

  两款保额相似的返还型重疾险和纯保障型重疾险的对比:

  交费条件一样的情况下,如果买了返还型保险,那么每年要多交7、8千块钱,20年后,一共要多交十几万右!

  算下来,返还型保险的价格比纯保障型保险的价格贵了接近 3倍!不仅要多交十几万的保费,

  最坑的是,保险公司以到期返钱的名义,把本来自己该承担的赔付责任,不露痕迹的转移到了你的身上。

  大家看明白了没?这种返还型保险分明就是保险中的渣男。

  所以说保险的套路真的很深,遇到返还型保险,普通人不要轻易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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