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许泽玮: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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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对于目前不够完善的法律条款,应促使其修改和调整,更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
我国的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流氓罪,对流氓罪的认定行为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关于流氓罪的规定,都主要源于1922年苏联刑法中的流氓罪。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侮辱妇女罪单列了出来,其中对寻衅滋事罪有单独的规定。
但在量刑方面,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存在一定的矛盾。比如,因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因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则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寻衅滋事罪没有入罪门槛,一句骂人的话挑起事端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此罪。
所以,建议对寻衅滋事罪作进一步细分,如根据犯罪行为分为:恐吓威胁罪、袭击罪、胁迫罪等;并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轻重分列量刑等级。同时,对照《刑法》其他条款,进行条款互补和查漏,避免法条间相互矛盾,从而避免法条被当做“口袋法”滥用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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