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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57----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业务员,犯罪金额110万元,违法所得11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最后判处缓刑,(2021)京0101刑初41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系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雍贵中心分部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21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经公诉机关指控及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董某在担任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雍贵中心分部业务员期间,伙同该分部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雍贵中心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消费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承诺高息返利、以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通过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商品销售合同》等多种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其中,被告人董某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10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1152.79元。被告人董捷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11月27日主动投案,后在家属配合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银行业务凭证、POS签购单;《商品销售合同》、《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投资人登记表等报案材料、工商登记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郭某、陶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董某在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各投资人损失。
【北京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部负责人,犯罪金额3亿,退赔了5万,法院为什么判处了5年6个月?】
被告人是公司分部负责人,犯罪金额3亿元,在公司非法所得200万,被告人只退赔了5万元法院最后判处5年6个月,罚金10万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认定为主犯,职位高,公司犯罪金额3亿元。
第二,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虽然是主动到案,但是,到案以后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最后法院也没有认定为自首。
第三,被告人在公司挣了200万,没有全额的退赔非法所得,只退赔了5万元,所以,法院会判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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