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的设定原则(反担保措施)
您好,今天小花就为大家解答关于反担保措施的设定原则,反担保措施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共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个部分,也就是说5个部分都可以作为反担保的依据,具体为:保证:说白了就是信用担保,依据如下: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同时以下人员不能作为信用担保的保证人: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5、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7、2、抵押:以下的都可以作为抵押的反担保: 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8、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9、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不能做抵押的: 第三十七条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0、3、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2、权利质押主要是股权和债权,比如股票和债券: 第七十五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3、4、留置:留置主要是货物运输中,简单理解为扣留,不要跟抵押和质押理解错了就可以第八十二条 【留置与留置权】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4、5、定金:这个不用解释了吧…………以上都是符合担保法的,也就都可以作为反担保依据,具体的还是主要看流动性,保值增值性以及还款来源作为依据,担保公司还是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
15、顺带说一句,目前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认可的是:房产、土地、车辆、应收账款的收费权、上市公司股权、债券、商用专利权这些,其他的基本不认,风控手段一般是股权质押+财务监管+定金+反担保手续。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