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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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
2、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3、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4、 特征: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5、2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6、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7、4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8、 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9、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
10、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
11、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12、 种类:1 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2 法定代理: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 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13、 代理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14、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15、包括:1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 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16、 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全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17、此外,无全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18、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为”表见代理”. 除上述情况外,无权代理均不对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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