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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公司法经典案例及其分析(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

2022-07-03 10:39:45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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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光公司成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见《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2.d向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A、B、C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3.是的。由于该房屋产权未过户至洪光公司,甲方无实际出资。

4.不合规。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独特的义务)

5.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见《公司法》第150-153条。

6.合同是有效的。见《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7.洪光公司应首先承担清偿其全部财产的责任。其他股东责任见最高法院1994年批复,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附: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设立的其他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本不符,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数额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并符合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具有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企业被撤销或者关闭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开办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以其自有资金与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的差额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设立的其他企业虽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应认定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8.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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