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叔钓鱼(大兵叔叔:钓友违法钓鱼逃跑摔伤索赔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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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两男子到水库的禁钓区钓鱼,两人准备离开时,水库管理人员开船巡逻到此,两男子因担心受到处罚,于是就赶紧跑走了,可是一男子不慎跑到岸边马路时,跌入了坑中摔伤了腿,事后男子将水库管理处告上法庭,索赔27万元。
男子涂某和钟某商量去水库钓鱼,于是趁着深夜没有人的时候,两人来到了水库禁钓区,钓了一会鱼也没有钓着几条,于是两人打算收拾渔具离开,没想到此时巡逻船只开了过来,两人看到之后,就立即跑到公路打算离开。
结果涂某由于不小心摔进了坑里,随后钟某和巡逻队员合力把他从坑里拉了出来,随后钟某开车送涂某去医院救治,花去了一万多医疗费,经过鉴定,涂某腿骨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随后涂某就把水库管理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7万元。
那么水库管理方是否要承担涂某受伤所遭受的损失?
实际上,涂某和钟某两人在水库的禁钓区钓鱼,与其说是钓鱼,不如说是偷鱼,因此两人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涂某和钟某都要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
当两人看到水库巡逻船时候,两人转身逃离,在逃跑的过程中,涂某不慎掉入了坑里。
此时,涂某受伤显然是一个损害后果,但是造成涂某受伤的根本原因,是涂某逃跑导致的,而水库管理方是否在两人身后进行了追赶?
如果是有追赶行为,此时涂某慌不择路跌入坑中,导致了腿部骨折,追赶行为与涂某受伤确实是存在着因果关系。
不过在法律层面中,水库管理方即便是采取了追赶行为,那么追赶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正当性,就是评价水库管理方是否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
即当涂某和钟某偷鱼时,作为水库管理方是存在损失的,此时其工作人员追赶两人,可以算是自助行为,而且追赶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与两人发生碰撞,所以这种追赶行为是正当的。
那么这样来看,追赶由于是正当的,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即便是追赶与涂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水库管理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法院审理后则认为,涂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发现有人巡逻时,为逃避责任而逃跑,在夜间小路奔跑应当预见到危险性,属于自陷风险,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不过如果这个水库可以钓鱼,涂某因为钓鱼不慎跌入水中溺亡,那么水库管理方又是否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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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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