澡堂里直播被拘留怎么办(澡堂里直播被拘留)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澡堂里直播被拘留怎么办,澡堂里直播被拘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防控疫情 天津在行动#【未经批准私自经营!静海一家浴池和一家足疗店被处罚】从静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静海区近期对疫情期间擅自违规营业的浴池和足疗店进行了严厉处罚。
浴池私自营业!吊销执照+罚款3万元+行拘5日!
从静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静海区卫健委近期对疫情期间擅自违规营业的一家浴池进行了严厉处罚。4月21日,静海区收到12345热线工单,反映台头镇孙国华浴池违反防疫政策私自营业。经核实,该浴池经营者于20日擅自开始营业,确实存在违反防疫政策私自经营问题。对此,卫健委对该浴池进行了严肃处理,立即进行封停,依法处以三万元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日前,公安机关已对该经营者予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足疗店未经批准私自经营!吊销执照+行拘5日!
从静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静海区市场监管局近期对疫情期间擅自违规营业的一家足疗店进行了严厉处罚。4月21日,静海区收到12345热线工单,反映静海镇富足人生足疗店违反防疫政策私自营业,经核实,该店确实未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开展经营活动,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对此,市场监管局对该店进行了严肃处理,立即进行封停,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日前,公安机关已对该经营者予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棋牌室、麻将馆、桌游室、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密闭娱乐场所,培训机构、洗浴中心(含汗蒸)、足疗保健(含按摩、采耳、修脚等)、美容院、各类养生会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包括KTV)、酒吧、茶楼等经营场所,人群经常聚集活动且空间相对封闭,存在较大的疫情传播隐患。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经营主体严格遵守防疫要求,对未经批准私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将予以严肃处理。(来源:静海融媒)
第2位网友观点:
#浴室应该禁止顾客使用手机吗#
浴池不应该禁止顾客使用手机,但是可以限制顾客使用手机。
近期就发现一起女浴客在浴池内使用手机。造成的不良事件。郑州汤盛温泉洗浴,有女子拿手机在背后偷拍。翻看其手机发现有好多视频片段,疑似惯犯。事发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回复,偷拍者被警方带走拘留15天。
对于这样的事件,公众是非常关注的,我们就就从法律方面解读一下:
一、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只有一些特定的场所,如加油站、考场等才禁止使用手机。而对于其他的场所,法律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浴池属于一般公共场所,因此浴池并没有禁止顾客使用手机的规定,也没有这种权利。
毕竟现在人人都离不开手机了,有些浴池的顾客在洗浴的过程中,还要接打有些电话,更主要的是有一些重要的电话,所以手机在浴池的时候一般都不会关机的。
如果禁止他们使用手机,那么这就限制了别人的权利,妨碍了别人的生活,是会引起纠纷和争执的。
二、郑州的这位女士,如果是正常使用手机的情况,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关键是她利用自己的手机进行偷拍。
那么这名女子的行为就是不对的了:
首先,偷拍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进行罚款和拘留。
其次,如果该女子偷拍的行为是为了传播,那么该女子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是要会被判刑和坐牢的。
最后,偷拍也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给别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那么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偷拍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三、面对偷拍,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人们在生活中,特别是在涉及隐私的活动中,一定要防止被别人监视、被别人偷拍。发现有不良企图的人在进行偷拍,一定要及时制止,要求偷拍者停止偷拍,删除偷拍的影像等等。必要的时候,找单位、基层组织或者进行报警处理。
其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一定要负起责任来,依法对偷拍者进行监管和制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组织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条就是那些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负起相关责任的规定了,如果他们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会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就像本案中的浴池经营者,对该女子的行为不制止、不管理的话,那么浴池一方是要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的。
最后,对于这些偷拍者侵犯他人的隐私,不论他们出于什么目的?这种行为都是一种不法行为。如果经制止他们不改的话,那么就可以报警,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四、在本案中,浴池一方应当怎么办?
顾客在洗澡的时候,作为浴池一方,虽然不能够禁止顾客使用手机,但是应当对顾客使用手机进行必要的限制。
1、明确告诉顾客,不准用手机录音录像等等。
2、对浴池公共场所加强监管,发现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3.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将顾客隔离,保护顾客的隐私。
综上所述:现在有些人发朋友圈成瘾,干什么事情都想拍一个视频,发个朋友圈以示炫耀一下。
拍视频可以,发朋友圈也可以。但是拍视频发朋友圈一定要注意,不要侵犯别人的隐私,不要毁坏别人的名誉。否则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3位网友观点:
男扮女装混进女浴池偷拍,这些高危区域千万要谨防!
说到偷拍,大家对此都深恶痛绝。试个衣服怕偷拍,上个厕所怕偷拍,可以说是防不胜防。这不,下面一群大妈就遇到了这等事,好在人多力量大,将偷拍者当场抓获归案。
近日,安徽阜阳。一男子身着女装、戴着假发、还穿着“光腿神器”混进一女浴池用手机偷拍,谁知被在场一群大妈当众识破,正想灰溜溜逃跑时被这群大妈堵住,浴池老板也当即报了警。
通过民警询问,男子承认自己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男扮女装进入女浴池偷拍。目前,男子已被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天处罚,拍摄视频已经格式化删除。
世界那么大,真是什么奇葩的人都有。我们阻止不了这些心理变态人的出现,所以,我们能做的只有提高自己的防范和警惕意识。目前,偷窥偷拍事件频发,那么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首先,公共厕所浴池、公交车、地铁、酒店、商场试衣间、电动扶梯等这些场所很容易被偷拍,所以大家千万要留意;
其次,手表、打火机、电视机、吹风机、钢笔、挂饰等这些物品可能会隐藏摄像头,所以我们得多留个心眼;
另外,即使是家庭摄像头也要注意使用,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正规的品牌、安装时避开隐私区域,不要正对卧室、浴室,要及时更改账号密码,定期查杀病毒,及时更新软件版本等。
总之,防偷拍需要我们时刻小心、处处留意,不给违法分子一点可趁之机,假若真是遇到偷拍要第一时间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4位网友观点:
21岁女子泡温泉时,偷拍其他顾客以牟利,商家表示:很意外!
郑州一女子泡温泉的时候,无意间发现自己被其他顾客偷拍,她和对方发生了争执,后来还报了警。更加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偷拍她的女孩年纪轻轻,居然靠这样的视频牟利,连洗浴中心对此都感到很意外,事情的经过又是怎样的呢?
郑州市的一位女网友在网上爆料说,她前几天去汗蒸馆洗澡,冲头发的时候发现一位顾客用手机的后置摄像头对着她,当时她觉得有些不对劲,让对方把手机放下,对方说怕手机进水。这位女网友的朋友发现对方的手机屏幕是亮着的,就问对方拍的什么东西,对方说,已经把这些东西删除了。
见对方态度不好,态度很强硬,而且又不肯展示自己的手机。女网友报了警,后来民警从偷拍女子的手机里发现很多视频还有聊天记录,原来,这个女孩把偷拍的东西卖了出去,以此谋利。洗浴中心的负责人说,客人来这里消费,不可能不让人家带手机,更不可能把人家的手机没收。
负责人说的也是实情,没听过哪家浴池没收手机顾客的,如果这样,大家肯定都不去了。负责人表示,关于顾客的隐私,他们也会尽力保护,以后会要求员工多加巡视,一旦发现有人拿手机偷拍其他客人,会立马上前阻止,并且进一步确认有没有偷拍隐私照片,同时,在浴室比较显眼的地方,也会张贴提示,禁止偷拍。
至于其他的防治方法,浴池负责人说,还在积极商讨之中,尽量保护顾客的安全,防止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民警对此事进一步调查,偷拍视频的女子今年才21岁,目前被行政拘留10日,另外罚金500元。接下来,民警还会对事情进一步梳理侦查,对于这名偷拍女的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会继续收集证据,严肃处理。
有些洗浴中心的浴室里,除了淋浴以外还可以泡澡,顾客泡澡的时候就会拿着自己的手机或平板,多数人对此是不在意的,更没想到会有人偷拍。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醒,如果发现有人用平板或手机的后置摄像头对着自己,一定要警惕一些。我们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展示手机,但可以避开,以免被侵犯。
浴室等公共场合也要加强管理,发现客人可疑行为,可以联系公安机关或者让工作人员进一步确认情况,保护好大多数顾客的隐私。你认为,如何才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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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位网友观点:
“这明明是女更衣室,她还和男性视频,太没素质了。”6月11日,吉林长春,一女子在更衣室换好衣服后,全然不顾其他换衣服的女客人,公然和男子视频聊天,虽然有顾客及时向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反应该情况,但该店仅是提醒该女子,并无其他对策。
视频中,该女子身穿红色洗浴服,衣服完整,悠闲的坐在凳子上,拿着手机和一男子视频聊天。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该女子有时候把手机放在腿上,有时候拿着手机平视聊天,看情形一时半会结束不了聊天。
大家都知道,在洗浴中心里,大家都是洗完澡直接在更衣室里换衣服,身上都是光着的,该女子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了其他顾客的隐私权,谁碰到这样的事情肯定都很气愤。
正如有的网友说的那样,聊天也是要分场合的,该女子的行为应该是故意的,否则她自己怎么穿戴如此整齐?
在我看来,该女子应该是一个十分自私的人,其素质让人堪忧。但凡能替别人想一下,都做不出这样的事情。
还有的网友则指出,大众浴池应该把手机放在柜台,不要带进浴室里面,这样对女性最安全。
其实我是比较赞成这种观点的,大众浴室不是那种很能保护顾客隐私。虽然,浴室工作人员可能告知了顾客不能再洗浴中心使用手机,以防泄露其隐私。但是保不齐有的人会不顾及别人感受,而私自使用手机。
我记得我以前去了一家很大的温泉中心,在进入更衣室之前,工作人员会很有礼貌的告诉大家,请把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到收纳柜里,以防止被水打湿。
当时不理解这种做法,直到我后来在另一个温泉中心,碰到一个女顾客,全程拿着手机和男朋友在大的温泉池子里自拍,因为大家都不熟悉,且都穿着游衣,在她的疯狂自拍下,我们全部都远离了那个大池子,进而选择其他池子。
虽然现代社会,手机很重要,但是在我看来,涉及个人隐私,大家还是应该牺牲一下,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
回到本次事件,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到其他顾客投诉后,仅仅只是劝说,我觉得十分不妥。
设想一下,我们进店消费,商家无法保证我们的隐私,试问一下,谁敢进这样的店消费享受服务。
一方面,洗浴中心有保障顾客隐私的义务和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在洗浴中心里面偷拍、偷摄像及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不法行为有制止义务,如其不及时加以制止,则也需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该女子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如果真如网友留言说的那样,该女子是为追求刺激目的,故意在特殊区域利用自己女性的身份,泄露其他女性顾客的隐私,以满足男子的“特殊癖好”,那么她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偷拍或者有意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罚款。
这里强调一点,即使该女子不是故意的,如果有顾客隐私泄露了,那么其还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侵权赔偿,以此维护自身利益。
最后想说的是,在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大家除了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也要注意保护和尊重他人隐私,千万不要图自己一时高兴,进而侵犯别人权益,一不小心可能会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吉林头条# #吉林身边事# #长春头条#
第6位网友观点:
山西太原,凌晨2点多,孙女士去澡堂做汗蒸,刚进门就发现,两个裹着浴巾的女士,正在跟男士视频聊天,还说,“你看我们都没穿衣服”。见此情景,孙女士很生气,你们还裹着浴巾,我什么都没有,立即出言劝阻,这是浴室,没想到竟被怼了,对方说“你有啥可看的?”
孙女士无语至极,当时就摔门而出,去找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没想到这个举动,又激怒了这两名女士,冲出来对孙女士又打又骂,孙女生不甘示弱,以1对2打了起来,双方是两败俱伤。
后来,孙女士报警,但是,当时也没有找到证据说对方偷拍了自己,只是能确定的是,对方把手机带进了汗蒸房,并表示,他们已经有提示,浴区之内禁止拍照摄像,以后会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杜绝事件再次发生。
真没想到,汗蒸房内可以带进去手机,这样的顾客实在是太不自觉了,而这样的澡堂子也太随便了,洗浴区域,的确是一个公共场所,一些个人的行为,他人无权干涉,但是这些区域又不同于一般的公共场所。#普法行动##知识创作官#
洗浴也好,汗蒸也罢,不可避免的都是要脱掉衣服,走进这个范围内,无论是女顾客还是男顾客,都默认了选择对自己隐私权的某种放弃,可是这种放弃,有时空的限制,性别的限制,顾客愿意和同性,共同洗浴、汗蒸,不代表允许异性也进入这个区域,而视频聊天,就打破了这种时空限制,将个人的隐私暴露在他人乃至公众的视野之下,
因此,在浴室区域内视频聊天,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澡堂说他们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手机也是女顾客带进去,可是孙女士来到汗蒸房,是因为与澡堂之间有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经营者,就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女顾客的隐私权。
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孙女士被偷拍或者被偷窥,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手机只是打开视频跟男士连线,并没有拍照、录像。那么,在汗蒸房里没有监控,或者孙女士自己也没有拿手机及时录下取证,
所以,女士是不可能取得直接证据的,但是民事侵权的证明,不同于刑事证明,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俗话就是差不多就行。
手机出现在女顾客的汗蒸房,女顾客又没有穿衣服,这些事实,完全可以推论出孙女士遭遇侵权的事实。
@郑州法律人大吴,现在随着智能设备性能的发展,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急需加强,澡堂、宾馆等等容易暴露个人隐私的场所,真的要强化法律意识,不能因为觉得是别人拍的,就觉得与自己无关,须知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经营者,需要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若侵权是要赔偿的。
报道及图片来源:山西社会与法治
第7位网友观点:
安徽的刘女士去澡堂洗澡,发现女浴室的门口站着一名“女子”,身穿粉红色睡袍,带着口罩,眼神游离,像是在四处打探,这引起了刘女士的警觉。接着,这名“女子”提着一个袋子不紧不慢的走进了女浴室。
这名“女子”进入浴室后,不像其他女士一样先找地方洗澡,而是提着袋子到处看,时不时的拿着手里的手机拍照。这一幕让本就留心的刘女士看见了,她冲上前去一把抓住这名“女子”,大叫一声“抓流氓”,澡堂老板闻声立刻报了警。
当警察赶到的时候,命令他摘掉口罩和假发,令人吃惊的是这名身穿粉红色睡袍的女子居然是一位粗犷的男士。顿时,澡堂里尖叫连连,一片混乱。
女澡堂里来了个偷窥狂?这让在场的女士无法接受,一位耄耋老人更是气不过,揪着这名偷窥男一顿毒打。男子见自己暴露,只能低着头任由他们打骂。
男子自知违了法,主动交代作案经过,表示自己为了寻求刺激才男扮女装进去女澡堂。警方要求他将手机交出来,里面拍摄的都是澡堂里洗澡的视频和照片。这些照片经过警方的格式化处理,已经被销毁。那么这名偷窥男到底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严律普法#
1.这名男子偷拍女士洗澡的行为不涉及刑法上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他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只是用平和的手段进行偷拍,不满足强制猥亵、侮辱罪行为方式的暴力,因此,男子不会被判刑。
2.该男子违法程度没有达到判刑的标准,那么就让他逍遥法外了?不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这名男子最终等待他的是罚款加10日的行政拘留。
3.该男子拍摄他人隐私,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澡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审查出这名假扮的男子,损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需要承当侵权赔偿责任。
不得不说这名男子色胆包天,幸亏及时发现,才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果拍摄的视频被上传至网络,后果将不堪设想。您身边听说过这样的事吗?欢迎留言加讨论
第8位网友观点:
10月30日,山东烟台,一女子带着儿子准备进入女浴室时,被大堂经理以侵犯其他女客人的隐私为由,予以阻止。可不曾想,女子却认为自己带着儿子进去,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隐私,甚至还扬言对方还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当时有几个宝妈带着自己的孩子到一澡堂洗澡,但绝大多数的宝妈都是非常自觉地,带着自己的孩子到公共休息处帮孩子穿衣服。可一位身穿白色上衣的宝妈却带着自己的儿子到女浴室,其他女客户发现后,被吓了一跳。
随后一位正在洗澡的女顾客,穿好衣服后就找大堂经理经理反映情况,并要求这位宝妈带着其儿子离开女浴室。可不曾想,大堂经理要求这位宝妈带着其儿子离开时,这位宝妈却要与经理理论。以下是双方的对话的主要部分:
宝妈:“我到我儿子进去,有什么问题,他才上幼儿园,我想知道,看她哪里了?侵犯她哪里了?”
经理:“毕竟是公共场合,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宝妈:“我还说她侵犯我了!”
据现场另一位女顾客称,当时她也在女浴室洗澡,里面大概有几十名女性,而这位宝妈的孩子实在太顽皮了,在女浴室内跑来跑去。
这名女顾客还声称,这位宝妈被制止后,态度非常恶劣,不仅拒绝道歉,还扬言要殴打向经理反映情况的女顾客。
对于这位宝妈的行为,网友们表示,你自己无所谓,不代表其他几十位女顾客无所谓,因此经理阻止其带儿子进入女浴室的做法,绝对是正确的。
也有网友认为,儿子都上幼儿园了,应当让要其知道男女有别。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位宝妈哪怕是在自己家,也要注意影响!
还有网友表示,儿子都上幼儿园了,是时候要让他学会独立了,因此这位宝妈的正确做法应当是让儿子到男浴室去,如果自己不放心儿子一个人去,那父亲不在场,就别带到这种公共场所来。
总而言之,几乎所有网友都认为,这位宝妈做得不对。但笔者认为,其不仅做得不对,还涉嫌违法。(来源:北青网、神州新闻综合)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个人生活隐私、个人身体隐私、个人生活信息资料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否则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注意!本条规定讲得非常清楚,个人隐私权是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的。也就是说,不论是成年人,还是上幼儿园的小朋友,只要侵犯到他人隐私权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20条同时还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换而言之,不是说小朋友侵犯他人隐私不用承担责任,而是小朋友侵犯他人隐私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其次,《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隐私等人身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而言,小朋友侵犯他人隐私,一样属于侵权行为,只是其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已。
注意!上述责任只是行为人过失的情况下,所要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是明知故犯,那就另当别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12条同时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具体而言,行为人故意偷窥他人隐私的,除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同时还需要治安处罚。但是,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以下,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侵犯他人隐私,即便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也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只是因其年龄原因,不会被行政处罚而已。
最后,这位宝妈扬言要殴打投诉人,属于以其他方式威胁、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因此只要当事人报警,警方就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罚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相信世界上每位母亲都会毫无保留地,对自己的孩子好,但笔者认为,这种“好”一定要是正确的、符合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好,切勿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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